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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通報5起毒品犯罪大案 主犯均被核準死刑
2007年06月25日 23:59 來源:綜編

  中新網(wǎng)6月25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倪壽明25日通報了5起毒品犯罪重大典型案例。這5起毒品犯罪案件的主犯均已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

  當日通報的5起案件是:以從境外走私海洛因入境并進行販賣,數(shù)量特別巨大為特點的巖罕龍、李子彬、熊詩偉走私、販賣毒品案;以組織他人運輸毒品為突出特點的王光友運輸毒品案;以長期從事由境外走私毒品入境的犯罪活動為特點的張洪安走私毒品案;以再犯販賣毒品罪為特點的龍從斌販賣毒品案;以新類型毒品犯罪為特點的郭世臣販賣、運輸毒品案。

  案例一:境外走私海洛因入境 三主犯被核準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25日發(fā)布了巖罕龍、李子彬、熊詩偉走私、販賣毒品案。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倪壽明介紹,此案的突出特點是:從境外走私海洛因入境并進行販賣,數(shù)量特別巨大,達42千克。李子彬檢舉他人犯罪的線索,經(jīng)查屬實,具有立功情節(jié),但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對三被告人的死刑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復核確認:2005年3月下旬,被告人李子彬與王文杰(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王少坤、王文華(均在逃)等人商議從云南購買毒品。被告人熊詩偉得知后亦表示要購買,并與李子彬同去云南聯(lián)系。同年4月15日,李子彬、熊詩偉到達云南省景洪市與被告人巖罕龍會面,雙方商定以每件(約700克)6萬元人民幣的價格,交易海洛因60件,巖罕龍給李子彬提供了由巖捧(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辦理的兩個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金穗卡的卡號。同年4月16日至18日,熊詩偉、王文杰、王少坤、王文華等人分別將人民幣320余萬元匯入巖捧的賬戶。其中,熊詩偉個人出資41萬元。同年5月初,李子彬分兩次將楊立山(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出資計20萬元人民幣匯入巖罕龍的賬戶。同年4月下旬至5月初,巖罕龍攜巖捧取出的毒資到緬甸購買了60件海洛因,運至云南邊境曼棟口岸附近的中國境內(nèi)的橡膠林內(nèi),與巖捧將海洛因藏匿在事先準備的水果箱里,并通知李子彬。李子彬遂安排王穎超(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從安徽省臨泉縣趕到景洪市接運海洛因。同年5月7日16時許,李子彬聯(lián)系的貨車到達景洪市。巖罕龍、巖捧、王穎超乘坐該貨車到藏匿毒品的山寨交接海洛因,后三人乘坐裝有海洛因的貨車到景洪市曼景蘭水果交易市場,在裝運水果時被抓獲,當場查獲海洛因42千克。當晚李子彬、熊詩偉在安徽省阜陽市被抓獲。李子彬歸案后,檢舉了他人犯罪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3日以被告人巖罕龍犯走私、販賣毒品罪,李子彬、熊詩偉犯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宣判后,巖罕龍、李子彬、熊詩偉不服,均提出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巖罕龍為牟取非法利益,從境外走私海洛因并販賣的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走私、販賣毒品海洛因數(shù)量特別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依法懲處。被告人李子彬伙同他人販賣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李子彬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系主犯。李子彬檢舉他人犯罪的線索,經(jīng)查屬實,具有立功情節(jié),但李子彬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熊詩偉出資并積極參與販賣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參與販賣毒品數(shù)量特別巨大,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應依法懲處。據(jù)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對三被告人的死刑判決。

  案例二:組織他人運輸毒品 王光友被核準死刑

  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倪壽明介紹,組織他人運輸毒品是此案的突出特點。被告人王光友在貴州省織金縣金龍鄉(xiāng)綜合村組織同村多人到云南省昆明市運輸海洛因回本縣,共計海洛因806克,社會危害性大,應依法嚴厲懲處。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運輸毒品罪的主犯,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同案被告人運輸海洛因的全部數(shù)量處罰。據(jù)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對王光友的死刑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復核確認:2006年3月2日,被告人王光友在貴州省織金縣金龍鄉(xiāng)綜合村邀約同村的郭玉蘭、謝祥艷、陳勇、謝正美、陳福海(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到云南省昆明市運輸海洛因回織金縣,并許諾每克付10元運費。同月4日,王光友帶領郭玉蘭等5人乘火車到達云南省昆明市,分給每人攜帶的海洛因和400元車費。郭玉蘭等人分別將海洛因藏于體內(nèi)或身上。王光友讓郭玉蘭、謝祥艷、陳勇先從昆明出發(fā),途經(jīng)云南省富源縣到貴州省盤縣平關等候,王光友隨后和謝正美、陳福海到達平關。6人會合后一同乘火車到達貴州省水城縣,住宿于火車站對面的和平旅社。同月5日3時許,6人在火車站門前乘坐水城至織金縣的客車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從郭玉蘭等5人身上查獲海洛因共計806克,其中絕大部分是從體內(nèi)排出。

  貴州省畢節(jié)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日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王光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chǎn)。宣判后,王光友提出上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王光友為牟取非法利益,組織他人運輸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系主犯,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同案被告人運輸海洛因的全部數(shù)量處罰。其運輸海洛因數(shù)量大,無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應依法懲處。據(jù)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對王光友的死刑判決。

  案例三:共同組織走私海洛因 主犯張洪安被核準死刑

  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倪壽明介紹,此案的突出特點是:長期從事由境外走私毒品入境的犯罪活動,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對張洪安的死刑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復核確認:1997年初至1999年4月,被告人張洪安先后4次在緬甸勐古特區(qū)與段惠明(另案處理)、張相(在逃)等人共同組織走私海洛因226件重約158.2千克到我國云南省境內(nèi)。海洛因運至云南省保山市后,由段惠明交給楊德琳(另案處理,已判刑)販賣或由段惠明運至廣東省販賣。2003年3月至5月,張洪安又先后4次到緬甸勐古特區(qū)伙同他人組織走私海洛因54.5件重約41.324千克、甲基苯丙胺17克、鴉片19克到我國云南省境內(nèi)。張洪安指使張銀國(另案處理,已執(zhí)行死刑)在云南省潞西市遮放鎮(zhèn)接收走私入境的上述毒品后,由張銀國、董立強(另案處理,已執(zhí)行死刑)、張世龍(另案處理,已判刑)運至云南省大理市交給買主。2003年5月13日,在第四次運送毒品的過程中,張銀國、董立強駕車行至老保騰公路43公里處時,見公安人員設卡檢查,即強行沖卡后棄車逃跑,公安人員當場從轎車后備箱中查獲海洛因25.5件,計重21.024千克,同時查獲甲基苯丙胺17克、鴉片19克。張銀國、董立強、張世龍隨后被抓獲。2006年5月15日,張洪安在云南省瑞麗市開往下關的客車上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綜上,張洪安共8次在緬甸與他人組織走私海洛因等毒品到我國境內(nèi),走私海洛因共計約199.524千克、甲基苯丙胺17克、鴉片19克。

  云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4日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洪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宣判后,張洪安提出上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4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洪安多次在緬甸伙同他人組織走私海洛因等毒品到我國境內(nèi),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毒品罪,且走私毒品數(shù)量特別巨大。張洪安長期進行走私毒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據(jù)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對張洪安的死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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