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4月24日電 今天的檢察日報刊登文章指出,欲鏟除腐敗,必須破除這樣一種潛規(guī)則:運用所謂“技巧”,設置隱形程序對抗法律的正當程序。
文章說,查處腐敗特別是查處腐敗犯罪,國家有顯性的法律程序支持。但由于受司法的行政化的影響,一些地方在查處腐敗案件的過程中,打著加強“領導”、維護“形象”的名義,對查處腐敗案件設置了層層篩選的隱形程序,干擾法制的統(tǒng)一性和司法的獨立性。
一個涉嫌腐敗的案件是否立案偵查、對涉嫌腐敗的官員是否采取強制措施或者是否定罪量刑、案件查到什么程度,都要請示相關領導拍板。這表面上加強了領導,實際上增加了反腐敗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導致同一案件事實,在此地判有罪,在彼地可能是無罪,對此人可能判有罪,對彼人可能定無罪,同案難于同判。
更有甚者,在潛規(guī)則面前,腐敗與反腐敗可以達成某種交易,反腐敗被一些人異化為尋求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案件扶貧”斂財手段,或者“以人劃線”,作為排斥異己或者拉攏親信的政治手段,形成可怕的反腐敗中的腐敗。(孫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