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最大的公平
《民主與法制時報》:四川大竹縣發(fā)生的群體性事件,對縣委書記、公安局長停職的處理,是不是意味著未來政府處理群體性事件的一個趨向?
毛壽龍:對,這樣處理比較好。
王長江:那要看具體的情況。有的地方事情比較復雜,像四川大竹縣的事件比較簡單,就是應該處理的沒有及時處理,結果引起百姓對政府不滿。有時可能是雙方的因素造成的,由于體制本身不健全,信息不對稱,可能百姓會有一些誤解。由此引起的事情,黨委政府可能有一定的問題,對有關負責人進行處理也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應松年:《公務員法》里也有這樣的規(guī)定,公務人員對違法案件應該查處的不去查處或者不認真查處,那也是違法的。這件事情就對縣委書記、公安局長做出了停職的處理。按照法律規(guī)定辦案,這樣做我相信也能夠迅速平息群體性事件。所謂公平就是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案,法律是最大的公平。
《民主與法制時報》:群體性事件體現(xiàn)出一些基層干部水平不高,化解矛盾的能力不強,它的矛頭往往指向與群眾有直接利益沖突的基層政府,政府應該怎樣解決這一問題?
毛壽龍:這個方面可以對基層干部做一些培訓。如果緊急的話,比較難處理的事件、發(fā)生重大事件可以請些談判專家來處理這種事件。黨員的先進性教育活動應該會有所幫助,不過,它主要還是政策學習作用,起一個輔助的作用。
王長江:從具體的事情本身來說,可能有干部要提高水平的問題。從更大的范圍來講,可能就不止提高水平的問題了。這就需要設置一種合理的制度,他不提高也得提高,不學習也得學習,不和百姓聯(lián)系也得聯(lián)系,自然就好得多了。
應松年:那當然了。對百姓來說,政府工作人員態(tài)度就是政府的態(tài)度。實際上,這件事情是政府里面某個人干的,但是百姓把它看成是政府干的事情,而不是一個人干的,不管具體是誰干的。對百姓而言,政府是一個整體,所以才有這么大的權力。政府應該承擔起責任,處理好這種事情。群眾如果覺得政府的行為做的不符合法律,可以提出訴訟,還有一些其他的渠道。這一套制度實際上都是針對事發(fā)以后的制度,是事后救濟制度。比如說事情發(fā)生了,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提出信訪,可以向有關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提起訴訟來解決問題,那么就可以不參與群體性事件。法律出臺之后要具體實施,不要束之高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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