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報道,12月28日上午9時,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在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法庭當庭宣布省高級法院維持安康市中級法院一審刑事判決的終審裁定,決定判處被告人邱興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9時41分宣判結束。9時50分,經(jīng)驗明正身,邱興華被押赴刑場執(zhí)行槍決。邱興華這個罄竹難書的罪犯,終于沒有讓他熬到2007年。這種結果顯然是一切有正義感的人希望看到的,但是也有人很失望,這些人起碼包括主張對邱興華做精神病鑒定的專家們,因為他們干預司法的企圖破產(chǎn)了。
這些法學家們出來替邱興華說話,為他喊冤叫屈,并非與其沾親帶故,而是覺得自己真理在手,法官應該對自己言聽計從,否則的話就是“違背法治原則,不尊重人權”?上У氖,根據(jù)現(xiàn)行的訴訟法,法學家們還沒有擁有對法官判案的指揮權,相反憲法和法律都要求尊重獨立審判權。這些讀過幾本洋文、吃過幾頓西餐的法學家,言必稱希臘,對中國的國情、民意不屑一顧,卻要端出一幅憂國憂民的假表情來糊弄人,今天要這方面尊重人權,明天要哪方面尊重法治。其實,倘若真的聽了這些專家們的話,只不過為他們的名氣增添了幾分可以炫耀的資本,絲毫也不利于國家的振興和人民的幸福。
就本案而言,“殺人狂魔”邱興華殺人的手段和方式無疑是怪異的,但這絲毫不能說明他精神上就存在疾病。邱興華是否存在精神疾病,遠隔千里的法學家只不過是胡亂猜測,辦理此案的法官才真正擁有判斷權力。其一審判過程中法官通過主持庭審和查閱卷宗材料,可以充分地獲取其是否存在精神疾病的相關證據(jù);其二法官是審判活動的主導者,憲法和法律賦予了法官審判權,這種審判權當然也包括判定是否需要對被告人做精神病鑒定的權力。法官判案是以證據(jù)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不是按照法學家們的眼色來行事的。邱興華一案的塵埃落定,雄辯地說明了法官才是審理案件的主持者,這是任何自以為是的力量所難以撼動的。
終審裁定上寫道:“邱興華故意殺人目的明確,且殺人后多次躲過公安機關的圍捕,證明其是在有意識地逃避打擊。在偵查、起訴階段的多次訊問和一、二審法院審判中,其對殺人、搶劫的動機、原因、手段及現(xiàn)場情況均作了前后一致的供述,回答問題切題,思維清晰,無反常的精神表現(xiàn)。綜上足以證實上訴人邱興華故意殺人、搶劫犯罪時具有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故對辯護人要求對邱興華進行司法精神鑒定的意見不予采納!庇纱丝磥,裁定書上壓根就沒有理睬法學們炮制的公開信,因為這些人根本就不屬于訴訟參與人,連“不予采納”的資格都沒有。
“殺人狂魔”邱興華伏法了,絕大多數(shù)的人都綻露出了笑容,唯有幾個法學家因為未被理睬而心存不快。這很好,這是公平正義的勝利,這是依法辦事的勝利,也是法學家們無端干預法官辦案企圖的破產(chǎn)。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作者:徐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