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3日電 日前,國家海洋局出臺了《海域使用權管理規(guī)定》!兑(guī)定》共8章55條,將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實施。與之前出臺的《海域使用申請審批暫行辦法》相比,該《規(guī)定》內容更加全面、細化,具體規(guī)定了申請審批、招標、拍賣等海域使用權的多種出讓方式,可操作性更強。對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轉讓、出租、抵押程序的首次細化,是該《規(guī)定》的最大亮點!兑(guī)定》的出臺必將進一步規(guī)范并加強海域使用權屬管理,更好地維護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據中國海洋報報道,2002年4月,國家海洋局發(fā)布了《海域使用申請審批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對海域使用申請審批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在加強中國的海域管理工作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海域管理工作的不斷推進,沿海各地對招標、拍賣出讓海域以及海域轉讓、出租、抵押等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全國人大第5次審議《物權法(草案)》,將海域使用權寫入了《物權法》,在立法上明確了其物權性質和地位。在新形勢下,對獲得海域使用權的方式以及海域使用權流轉作全面、具體的規(guī)定勢在必行。
根據該《規(guī)定》,通過申請審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申請人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海域使用論證;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組織招標、拍賣的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海域使用論證。評審通過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有效期為3年。
《規(guī)定》中明確了用海預審的內容!兑(guī)定》指出,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請人應當在項目審批、核準前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海域使用申請,取得用海預審意見。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用海預審程序由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自行制定。用海預審意見有效期2年。
《規(guī)定》要求,申請使用海域,除要提交海域使用申請書、申請海域的坐標圖、資信等相關證明材料外,油氣開采項目要提交油田開發(fā)總體方案;國家級保護區(qū)內開發(fā)項目要提交保護區(qū)管理部門的許可文件;存在利益相關者的,應當提交解決方案或協(xié)議。海域使用審批仍然沿用國家海洋局直接受理和屬地受理、逐級上報這兩種程序。
除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國防建設項目,傳統(tǒng)趕海區(qū)、海洋保護區(qū)、有爭議的海域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外,同一海域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海意向人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采用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中標人、買受人應當持價款繳納憑證和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
海域使用權開發(fā)利用海域滿1年、未改變海域用途、已繳清海域使用金、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實際投資已達計劃投資總額的20%以上、原海域使用權人無違法用海行為或違法用海行為已依法處理的,可以依法轉讓。海域使用權出租的,承租人應當按照海域使用權證書確定的面積、年限和用途使用海域。海域使用權取得時免繳或減繳海域使用金的,補繳海域使用金后方可出租、抵押。(陽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