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guī)定,“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期間,不能擔任國營或集體企事業(yè)單位的領導職務”,而李彥所在單位正是國企,如此“戴罪任職”,置法律法規(guī)尊嚴于何地?
如果你是一名平民百姓,犯了罪,判了刑,戴罪服刑期間應該斷然沒有原地工作的“榮幸”,多半就被掃地出門了;但如果你是一名領導干部,境遇就可能有天壤之別——山東樂陵市環(huán)保局環(huán)境監(jiān)察大隊的一、二把手張國雙、董艷霞曾被判環(huán)境監(jiān)管失職罪,后被免除刑事處罰,但她倆卻一直留任原職;陜西省交通廳下屬國企——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長李彥被控行賄85萬元,法院一審判其兩年徒刑,緩刑兩年。但正在服刑的李彥卻仍以副院長身份外出參觀考察。都說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國企“體恤”員工,沒想到對戴罪之人也這么“人性化”。
對于張國雙、董艷霞的“瀆職留任”,據說是因為沒了她倆整個局都沒法轉。還有律師解讀說,二人是事業(yè)編制,不受《國家公務員法》的約束,仍可留任原職。其實就是因為樂陵市環(huán)保局主要靠收費和罰款維持運轉,而環(huán)境監(jiān)察大隊的收費罰款是其主要進項,整件事“只有功利,沒了是非”。張、董二人“瀆職留任”尚且有個“法律漏洞”的解釋,李彥的“戴罪任職”可就是明目張膽的“頂風作案”了。
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勞動人事部制定的《關于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經商等問題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期間,不能擔任國營或集體企事業(yè)單位的領導職務”,而李彥所在的西安公路研究院恰恰就是陜西省交通廳下屬的國企,如此“戴罪任職”,置法律法規(guī)尊嚴于何地?
尤為令人嘆為觀止的是,“服刑人員繼續(xù)當官”的消息蔓延后,殷都區(qū)法院竟然在沒有新證據、沒有立功等可以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情況下再審,撤銷原判決量刑部分,免予刑事處罰。你們不是質疑李彥是“服刑人員繼續(xù)當官”嗎,那好,現(xiàn)在他無“刑”可“服”了,總可以當官了吧?遇此荒唐活劇,我們似乎只有感慨法院的“體貼”了。只是,說判刑就判刑,說免予刑事處罰就免予刑事處罰,法律完全成了“橡皮泥”,如此“按需分配”,豈非法治之恥?!
現(xiàn)代社會是一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社會,但是顯然,有些人似乎“例外”。官員罵你,那是“訓誡”,你罵官員,就是“誹謗”;再如,都是不義之財,可即便是銀行ATM機“主動”多吐了一點錢給你,而你卻沒有擋住誘惑撿了去,那就是“盜竊國家金融機構”;但是,如果你是一名官員,即便是你“主動”拿了別人的錢而且交代不清楚,也還只是“來歷不明”,不會視為貪污受賄,只是“巨額財產來歷不明罪”。
所謂法治,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不是“治”老百姓,而是“治”官員、“治”公權力,也就是用法律約束公權力,保障公民私權利,這才是真正的“法治”。但日常所見,似乎有些本末倒置。官員出了問題,很多時候是以“免職”敷衍視聽,殊不知所謂“免職”根本就不是什么“處分”,官員升遷之前還得先“免職”呢。再有就是失職瀆職官員問責有如兒戲,風頭一過,屁股一挪,官位依舊。而今再說問責官員“帶病復出”已然OUT了,“戴罪任職”那才叫官運亨通。官運倒是通了,可是,法理呢? (薛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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