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彩霞案之所以意義重大,并不在于其本身,而在于一個公民最基本的權利被某個有組織、有預謀的力量侵害后,我們的社會、司法體系能否及時分泌出“抗體”,自我凈化和療傷。
兩天前,被公眾輿論視為標本案例的“羅彩霞冒名案”,經(jīng)過庭審與調(diào)解,原被告雙方竟然“握手言和”——羅彩霞與王佳俊一家、湖南邵東縣一中、貴州師范大學、貴陽市教育局等8名被告達成和解協(xié)議,羅彩霞放棄對各被告的其他訴求,被告王崢嶸一次性給付羅彩霞賠償金4.5萬元。
這一結果也就意味著,除了“假羅彩霞”之父王崢嶸獲刑四年并作出民事賠償外,其他涉嫌造假、串通侵害“真羅彩霞”的個人和部門全部毫發(fā)無損。這一結果,無疑讓原本對此案充滿期待的公眾感到意外,更感到失望和沮喪。
當然,對此次這樣一樁以“不訴不理”為原則的民事案件,我們完全尊重當事人羅彩霞的選擇。在法庭外,羅彩霞也對記者表示,“我不恨王佳俊”。羅彩霞的寬容和大度,讓人印象深刻,她也完全有權利這樣做。而且,“這個官司涉及太多的機關……這些對我來說都是心理負擔”,過去一年里“家人一直擔心我的人身安全”,考慮到羅彩霞作為一個弱女子,面對這么一大串能量可觀的“機關”,她的這一抉擇想必是經(jīng)過反復權衡和理性比較的,有其個人判斷的合理性。
然而,羅彩霞可以選擇對傷害她的一些人或部門寬容,制度化的糾錯和懲戒卻絕不應隨著羅彩霞民事案件的落幕而畫上句號。因為,如果以始作俑者王崢嶸自己掏出4.5萬元賠償金以及他一家人的受罰和痛苦為代價,將其他涉嫌伙同造假者的責任和受罰風險一筆勾銷,這不僅對王崢嶸一家和羅彩霞本人不公平,更是對教育系統(tǒng)內(nèi)造假小氣候的一種變相縱容。
羅彩霞案之所以意義重大,并不在于其本身,而在于一個公民最基本的權利被某個有組織、有預謀的力量侵害后,我們的社會、司法體系能否及時分泌出“抗體”,自我凈化和療傷,斬斷幕后黑手,并防范類似的黑手繼續(xù)伸向其他受害者。更何況,在羅彩霞勇敢地站出來維權后,人們才發(fā)現(xiàn),這絕不僅是個案,各地的“翻版羅彩霞”事件不斷披露;而據(jù)羅彩霞自己說,在自己博客上向她求助者“不下50個”。然而,這些遭遇相似的“高?寺∩、這些同樣被“偷去”合法身份的人們,現(xiàn)在依然在無奈和迷惘中苦尋維權之路。這種正常解決路徑的堵塞和不暢,不啻為制度之恥。
羅彩霞案雖已結案,但仍然留下很多顯而易見的紕漏和疑問,比如代領錄取通知書的“唐院長”是否清白?招錄環(huán)節(jié)是否“無辜”?戶口遷移證是否真是偷的……這些,都不應隨著主犯王佳俊的莫名“失蹤”、其父王崢嶸的入獄不了了之,而理應早就在現(xiàn)有法律和制度框架內(nèi)啟動糾查和處罰程序,該記過的記過、該革職的革職、該公訴的公訴,而不是各家齊聲辯稱自己“也是受害者”。一個非常吊詭的現(xiàn)象是:在某著名門戶網(wǎng)站關于羅彩霞案報道的“網(wǎng)友評論”中,出現(xiàn)了相當數(shù)量的用相似甚至相同ID抨擊羅彩霞“死纏爛打”或勸羅彩霞不要得理不饒人的反常跟帖,讓很多跟帖的普通網(wǎng)友大呼“黑啊”、“大量槍手”。從這樣一個小小輿論陣地的角力和爭奪中,人們不難窺出有關利益攸關者或機構在此案“調(diào)解”中所起的驚人組織力和運作能量。
一個被寄予厚望的標本性案例,最終在某種潛規(guī)則或某些利益攸關集團的合力下,成為一個不尷不尬的“和諧標本”,這雖然看起來挺美、挺溫情脈脈,卻實在不利于積垢的清除、制度的修補、社會的進步。
參與互動(0) | 【編輯:鄧永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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