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上午,備受關注的方玄昌、方舟子遇襲案在北京石景山法院開庭審理,華中科技大學教授肖傳國等5人被指控犯有尋釁滋事罪。法院對本案啟動簡易程序,至當日下午5時許一審宣判,5人尋釁滋事罪罪名成立,主犯肖傳國和戴建湘被判拘役5個半月。
從案發(fā)到偵破、從公訴到宣判,方舟子案呈現(xiàn)出一個明顯的特點,那就是“快”。從8月29日方舟子遇襲到嫌疑人肖傳國等5人歸案,北京市警方只用了3周時間,其破案效率之神速贏得了輿論和報案人的肯定;而從警方移送到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僅用了5天時間,石景山法院更是在受理6天后便開庭宣判,更可謂是快訴快審。
也許是出于公安部督辦壓力和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原因,受理法院想借機展示其審判效率的“高速度”形象。然而,被輿論稱之為“閃電”式審判的“高效率”,卻得到了當事雙方不滿、雙方律師不服、社會輿論質(zhì)疑的尷尬結果。方舟子案的“閃電”宣判緣何“出力不討好”,其負面效應值得深思。
方舟子遇襲案不能算是什么驚天大案、也未造成多么嚴重的后果,但此案也決非平常小案。此案之所以被列入公安部督辦的案件,不僅是因為當事雙方均為公眾人物,更在于案件背后反映普遍存在的造假者報復傷害打假人的社會現(xiàn)象。因此,確保此案的公正查處,其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的導向意義遠遠超出“擺平”雙方恩怨的司法意義。
而公正辦案是最好的司法宣傳。由于方舟子高“知名度”和遇襲案的高關注率,查處此案既有評判方肖糾葛的司法功能,又是對社會關注的正面回應,必須慎之又慎!翱煸V快審”,難免給人有點兒草率的感覺。
案件性質(zhì)究竟屬于“尋釁滋事”還是“故意傷害”,是至今當事雙方、律師和社會輿論分歧較大的爭議要點。而較為普遍的意見認為方舟子遇襲案是有事先預謀、有特定傷害對象的“犯罪故意”,應當定為故意傷害罪。至于根據(jù)被害人的傷僅為輕微傷,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的解釋,雖符合法條規(guī)定,但卻未必符合案件事實。肖傳國具有故意報復動機,只是沒有造成嚴重的傷害。因此,此案“傷情”雖不“達標”,卻未必就不屬于“故意傷害”的性質(zhì),這也是社會輿論普遍認為判輕了的原因所在。如何充分保護公民權益,更好地保護學術打假,方舟子案對法律法規(guī)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考驗。
中國有句俗話,叫作“快刀斬亂麻”。但對于司法審判而言,往往是欲速則不達,快刀難以斬亂麻。方舟子案關系重大,很可能成為我國司法史上一個舉足輕重的判例,對于司法進步和社會發(fā)展具有重要的導向意義。“閃電”宣判,也許是對社會關注的積極回應,但同時也可能被演繹成對當事人和公眾的敷衍了事的解讀,故而難以贏得掌聲! 鯊堄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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