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4日對公安部原部長助理、經濟犯罪偵查局原局長鄭少東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鄭少東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07年10月,被告人鄭少東利用其擔任廣東省公安廳副廳長、公安部部長助理兼經濟犯罪偵查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案件查處、職務晉升、就業(yè)安排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26萬余元。案發(fā)后,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鄭少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鑒于鄭少東案發(fā)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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