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在轄區(qū)司法所干過幾天臨時工,就以律師的身份幫助別人代理一起刑事案件,收取代理費,在看守所會見羈押犯罪嫌疑人時,連看守所門都沒有進去,致使當事人因此與女朋友分手,被當事人告上法庭,要求退還代理費。7月30日,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楊新月返還原告高某代理費3500元。
今年30歲的高某是新鄭市八千鄉(xiāng)農(nóng)民。2009年10月9日,他的女朋友的弟弟張某在河南省平頂山市因經(jīng)濟糾紛與發(fā)生矛盾,將他人打成重傷,被平頂山公安局以故意傷罪刑事拘留。高某為了討好女朋友,通過朋友認識了楊新月,楊新月自稱律師,能把張某取保候?qū)。高某聽了楊新月的話,當場交給楊新月3500元的代理費。因高某辦理這件非常讓女朋友家父母的感激,同意高某年底與女兒完婚。
楊新月收取了高某3500元代理費后,給高留出具了一份收據(jù),注明是“10月今收高某現(xiàn)金3500元整,代理費。楊新月”的收條。
第三天,楊新月和高某及女朋友的一家人租了一輛轎車來到平頂山看守所,對張某進行會見,準備取保候?qū)徢暗母鞣N準備。讓高某及女朋友父母想不到的是,到了看守所大門口,門衛(wèi)讓高某出示律師證,因高某沒有律師證,不能為張某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qū)。楊新月因無律師證無法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張某,對高某委托的事情沒有辦成。
楊新月露餡后,讓高某的女朋友的父母十分生氣,把高某和楊新月丟到平頂山,獨自租車回來。高某辦的這個件事傷透了女朋友一家人的心,高某的女朋友決定與其分手。高某沒有想到本來想討好女朋友一家人的歡心,卻因此失去了女朋友。高某生氣地找到楊新月,要求其退還代理費3500元及租車費1000元。楊新月以代理費已請客為由拒絕退還。高某無奈將楊新月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高某的親戚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機關(guān)采取強制措施后,依法接受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的人只能是聘請有律師。被告楊新月明知自己沒有律師資格證書和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仍接受原告高某的委托,以向原告親戚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務(wù)為名,向原告收取3500元代理費,原、被告之間的法律服務(wù)合同自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據(jù)之時起成立,但其違反了有關(guān)《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應(yīng)屬無效合同。原告提出的被告讓其租車、請客送禮的花去的1000元,違反我國嚴禁請客送禮的有關(guān)政策,不給予保護,遂作上述判決。 左世友 岳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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