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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日報:誰搞“游街示眾”就查處誰

2010年07月27日 08:56 來源:廣州日報 參與互動(0)  【字體:↑大 ↓小

  日前,公安部下發(fā)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在查處賣淫嫖娼違法犯罪活動時,要堅決制止游街示眾等有損違法人員人格尊嚴的做法(《大河報》7月26日)。

  針對近期接連發(fā)生的“游街示眾”現象,公安部能及時出面批評制止,值得肯定。但再次面對“禁止游街示眾”的通知也讓人感慨,因為類似的通知早已是“三令五申”下的陳規(guī)舊章了。

  如1992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等三部門《關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中便明確要求:“嚴禁將死刑罪犯游街示眾。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和其他違法人員也一律不準游街示眾或變相游街示眾”。更早的1988年,上述三部門也曾下發(fā)通知,“如再出現這類現象,必須堅決糾正并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然而,遺憾的是,幾十年間反復不斷強調的“禁止”、“堅決制止”,卻并未能真正禁止此類現象的一再發(fā)生。

  “游街示眾”做法“侮辱人格”的違法性質,無疑十分明顯——不僅明顯違反了《民法通則》,更嚴重違法了《憲法》。一種明顯違法的行為,卻能數十年屢禁不止,不得不一再重復頒布禁令,如此尷尬情勢顯然表明,“游街示眾”不僅是對那些被示眾的當事人人格的羞辱,也是對法律本身的羞辱——不尊重法律、不執(zhí)行落實法律。

  因此,面對頻繁發(fā)生的“游街示眾”現象,當務之急并不是再次重復下發(fā)一個“堅決制止”的通知,而是依據相關法律,對這類行為予以嚴懲、“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這種責任,既可以是一般的紀律、行政責任,甚至也可以是刑事責任。

  惟其如此,才不僅可以捍衛(wèi)受害人的人權,而且也有助于改變長期以來“游街示眾”禁令雖三令五申卻又屢禁不止的尷尬現狀,真正將維護“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國家法律,從不受尊重的羞辱處境中擺脫出來。張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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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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