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寧波7月16日電(記者 何蔣勇)近日,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重大責任事故罪案件。
被告人丁某四十多歲,是鄞州鐘公廟長豐拆遷隊投資人,2009年10月26日,被告人丁某在明知寧波市鄞州鐘公廟長豐拆遷隊不具備舊房拆遷資質的情況下,仍作為拆遷隊的代表,與寧波市鄞州區(qū)鐘公廟街道新林村簽訂了拆除舊房屋協(xié)議書,承包了拆除該村“馬斯特”制品廠、育紅小學部分房屋工程。
據了解,他們在拆遷過程中,被告人丁某既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又未制訂具體實施拆遷施工組織方案。
2009年11月8日施工工人阿明在施工中冒險作業(yè),用榔頭敲打墻體基底,造成墻體整體坍塌,被墻體圈梁壓住身體后死亡,案發(fā)后,被告人丁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主動賠償受害人家屬各項損失30萬元。
鄞州法院開庭審理后當庭宣判:被告人丁某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經構成了重大責任事故罪。案發(fā)后,被告人能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能自愿認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
最后,依照刑法相關規(guī)定,法院判決如下:被告人丁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完)
參與互動(0) | 【編輯:謝宏鈺】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