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寧波市北侖區(qū)檢察院讓一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做交通協管員,以考察其悔罪表現,再決定是否不起訴。目前,已有13名犯罪嫌疑人得到這一“特別待遇”。這就是正在浙江省試點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此做法被媒體解讀為“以善代刑”,引發(fā)熱議。(7月13日紅網)
違法犯罪就該受到懲罰,這是常識,但在這個常識的背后卻隱藏著一個誤區(qū),即有不少人把懲罰當做目的。而“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則可以起到“柔化”作用,使人們回歸對刑罰是一種手段的認識,起到積極的作用。
社會有一道無形的道德底線,還有一副法律的枷鎖;無論是社會譴責不道德行為,還是法律懲處違法犯罪分子,都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并不是純粹的要抓人或讓誰吃苦。換言之,如果懲罰于維護社會秩序無效,那么法律很可能就不會存在。這就是說法律所規(guī)定的處罰,只是期望達到目的的一種手段,而非目的,它更像是一個過程。
一些窮兇極惡之徒得到懲罰是罪有應得,但像一些過失犯罪,或犯罪本身主觀性不強,或對社會危害不大的,是否應該一刀切的施以刑罰,也值得商榷。
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施以處罰,也是需要付出成本的,社會也可能要為此承擔代價。比如,一個人坐牢后,實質上就是國家在養(yǎng)著他,這是直接的成本;另外,他在牢里很難比在社會上創(chuàng)造的價值多,這是隱形成本;還有,坐牢出來后也不容易馬上適應社會和找到工作,一些人因此再度走上犯罪的道路危害社會,就是更大的成本。
如果一個人犯的罪對社會危害不大,且很有可能改正錯誤不再危害社會,那么不施以刑罰,其實是對社會有益的。而“附加條件不起訴制度”可以說是填補了這方面的空白。同時,這也有助于提高社會寬容的氛圍,在很多時候,寬容比處罰更有效,更能喚起良知。
雖然有人說目前并無相關的法規(guī),但這恰恰說明這個試點的意義,進步是在改變中收獲的。毛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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