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日,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正式實施。
這部早在2002年就于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初審的法律,是世界范圍內第一次以侵權法命名的成文法律。它在立法上填補了中國人諸多“權利空白”,被輿論譽為因應新形式侵權行為、大規(guī)模侵權現象的法制利器。
市場機制的有效性,其實并不在于杜絕侵權或違約,而是遵循效益最大化原則,合理厘清侵權和違約責任大小及歸屬,并對侵權和違約提供一套完整的補救或賠償制度。譬如侵權責任法所涉及的產品缺陷、交通事故、醫(yī)療損害、環(huán)境污染、網絡侵權、動物致人損害等內容,并不是與此前的法律體系毫無關涉,而是新法對相關內容有了更多權責對等的界定,對行為與責任有了更合乎公平正義的規(guī)制。
侵權責任法的亮點很多:譬如第一次明確規(guī)定了精神損害賠償;確立了同命同價賠償原則、體現了權利平等;對解決長期存在的醫(yī)療糾紛有可操作性意義;對個人隱私權加以保護,成為我國立法上一大進步。諸如此類,不一而足。這些變化,體現了一個國家立法行為的價值取向,彰顯了一個國家法治文明的發(fā)展程度,輝映著民法乃至民主法制的未來。
“無救濟則無權利!鼻謾嘭熑畏ㄉ婕吧鼨、健康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它的施行意義并不在于提前預防,而在于事后救濟,以罰則賠償消弭權利人被無辜侵權的種種可能,進而保障人權。從這個意義上說,公眾對侵權責任法的期待,并不在于一法解千愁,而是希望權利尊嚴在被侵害之后,能有一個救濟性的、公平公正的“體面價格”。
就此而言,新法實施僅僅是一個開端,起碼還有幾件事情亟待積極跟進:一是事關尊嚴的精神損害賠償,盡管侵權責任法第22條明確規(guī)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是,誰來界定?如何界定“嚴重”程度?賠償依據指向性何在?這些關鍵問題還需剛性的解釋配套;二是懲罰性賠償應及時顯形,譬如新法第47條規(guī)定的“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但什么叫“懲罰性賠償”?新法并無明確規(guī)定。正如專家所言,“通讀整部法律,對于侵權賠償,依然是沿襲補償‘受害人損失’的思路,對于法律界呼聲很高的懲罰性賠償沒有完整納入”。結果就是在規(guī)定侵權人承擔責任的八種方式上,看不到法之嚴苛,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這些方式離懲戒侵權行為的應有力道,尚有十萬八千里。
以責任捍衛(wèi)權利、以賠償威懾侵權,這當是新法的靈魂與生命力。尤其在面對“懲戒不到位、侵權無止境”的現實時,如何讓“有侵權即有賠償”原則不再“廉價”,如何讓有價的尊嚴從新法中獲得尊崇地位,這些命題既考驗著執(zhí)法智慧,也考量著新法的底線與倫理。□法治觀察 鄧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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