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樓盤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著一棟二層小樓,猶如大海中的一葉孤舟,隨時都有傾覆的危險——重慶近日這座被炒得沸沸揚揚的“史上最牛的拆遷房”將很快消失。3月19日重慶九龍坡區(qū)法院舉行聽證后,裁定支持房管局關于搬遷的裁決,并發(fā)出限期履行通知,要求被拆遷人在本月22日前拆除該房屋,如不履行,法院將強制執(zhí)行。為抵制這個判決,房主于21日住進這座孤樓,還在樓頂升起國旗以表決心。(《揚子晚報》3月22日)
這是悲壯的一幕:孤島中央的孤樓,孤樓頂上的國旗,一個公民為保護自己的房屋升起了國旗—這讓我想起前年某地拆遷中的一副同樣悲壯的場景,一個年逾古稀的老人舉著《憲法》擋在推土機前,抗議當?shù)卣烷_發(fā)商的強制拆遷。
新近高票通過的物權法給了公眾無數(shù)的權利承諾。在公眾沉浸于物權法帶來的私權自信,沉浸于物權法將成為人們私產(chǎn)保護法律支點,沉浸于民法專家梁慧星“物權法將終結強制拆遷”的時候,這個號稱“史上最牛的釘子戶”將被法院強制執(zhí)行拆除。法院將強行終結一個公民對自己雖破舊不堪但卻是合法私產(chǎn)之房屋的所有權,為開發(fā)商的樓盤開發(fā)徹底掃清了道路。這可能會給輿論對物權法的熱情期待澆下一盆冷水:在開發(fā)商、地方政府、法院強大的拆遷既得利益面前,民權太弱小了,再牛再強的反抗,可能最終也逃脫不了被強拆的命運。
首先“釘子戶”這個詞就讓人非常刺眼!一個公民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保護自己的私產(chǎn),沒得到公正的補償就不搬遷,憑什么稱其為“釘子戶”?審視我們的社會話語可以發(fā)現(xiàn),在公權對私權、公益對私利的壓制下,公權制造了一批話語,對敢于捍衛(wèi)自身權利的公民進行污名化的稱呼,比如把不服從命令拆遷的百姓稱為“釘子戶”,把不聽官員話、善于使用法律維權的人稱之為“刁民”。這些對百姓帶著“恨其不順”厭惡感的侮辱性稱呼,會進一步激化官民沖突的話語,應該從某些官員的辭典和觀念中刪去了。要知道,公民在權力和官員面前唯唯諾諾的時代過去了,這是一個民眾權利感和法治意識越來越覺醒的時代,理性的政府和理智的官員,應學會以平等的姿態(tài)與公民在利益上進行溝通和博弈,應該習慣公民在法律框架中對自身權威的挑戰(zhàn),習慣于公民對自身利益的斤斤計較和對政府服務的苛求。
被挖成10米深坑的樓盤地基中央,孤零零地立著一棟小樓——顯然,“孤島”是開發(fā)商針對“釘子戶”采取的另一種拆遷暴力,迫使房屋陷入孤立無助,等于斷了房子的水、電、路、通訊等生活通道,迫使你最終不得不接受拆遷。“孤島圖景”見證了開發(fā)商的強勢,從另一個角度看,也在某種程度上體現(xiàn)著一種法治進步:這種釘子拆遷戶如果在以前,早就被不擇手段的開發(fā)商用無堅不摧的推土機強拆了,不是經(jīng)常發(fā)生開發(fā)商以火燒、煙熏等方式逼走住戶的新聞嗎?
“孤島圖景”在某種程度是一幅容忍釘子戶、敬畏法律的圖景。即使只剩下一個“釘子戶”,開發(fā)商也不敢采取非法手段強制拆遷,政府也不敢強制拆毀一個公民的合法住所,只能容忍孤島的存在,只能依據(jù)法律程序一步步地與其進行溝通和談判。在西方法治史上,有不少這樣的“孤島中的釘子戶”成為法治和民權的象征:德皇威廉一世在波茨坦建了個行宮,附近有座磨坊影響了形象,威廉一世便想出高價把磨坊買下來拆掉,可老磨坊主堅決不賣!皇帝盛怒之下把磨坊拆了,老磨坊主告上法庭,法院判決威廉一世必須“恢復原狀”,這座老磨坊已成為德國司法公正的一個象征。在美國華盛頓,因為房主斯普瑞格思拒絕搬家,開發(fā)商只能重新規(guī)劃了設計,在斯普瑞格思先生小樓的三面和上面建筑開工,“孤島”成為敬畏民權的象征。英國、日本也都有類似例子,容忍這些“孤島”,成為這些國家流傳的法律佳話。
如果重慶這座“孤島”能夠繼續(xù)存在下去的話,也可能成為中國法治進步的一個標志,可法院強制拆遷的判決終結了這個標志。不顧公民權利的輕率裁決,不能不讓人懷疑,其中糾纏著公權、開發(fā)商、政績強大的既得利益。(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