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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盡可能減輕條例面臨的利益沖突,似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召開聽證會,就民眾普遍最關心的條款舉行聽證,以最大限度地平衡各方訴求
《物權法》將于10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這里所說的“法律”,應當是指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即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所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而目前所適用的只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即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因與《物權法》不合,此條例必須停止執(zhí)行,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又沒有制定相關法律,目前確定的臨時解決辦法是,通過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授權國務院就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與拆遷補償制定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建設部擬訂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建議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一章總則中增加一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當然,相關部門要在那么短時間內制定出《國家征用法》之類的法律,確實存在難度。但是,既然拆遷及土地征用已經成為一個十分嚴重的社會問題,那么,相關部門在制定《物權法》的時候,本來就應當考慮同時制定《國家征用法》,從而讓民眾期望甚高的《物權法》真正地發(fā)揮保護民眾產權的功能,F(xiàn)在,一個已被大量事實證明容易引發(fā)拆遷戶、開發(fā)公司及政府之間糾紛的條例卻將繼續(xù)生效,這可能將使《物權法》的價值大打折扣。
此一事實已經無法改變,但為了使這一權宜之計不至于變成一個永久性的制度安排,相關部門應當在兩個方向予以補救。
第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似應將《國家征用法》之制定提上議事日程。中國目前正處于大規(guī)模工業(yè)化、城市化進程中,而相關土地法律又規(guī)定,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惟有經過征用環(huán)節(jié),才可用于工業(yè)及城市建設,城市居民的房屋也必須經過政府組織的征收、拆遷才可進行再開發(fā)。這就使國家征用每天都在大規(guī)模進行。但對于此類活動,卻缺乏足夠權威的、嚴格意義上的法律來界定,而是由行政法規(guī)來調整此類關系。這些行政法規(guī)由于種種原因,難以達到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完善;尤其是,因為行政部門本來就是征用、征收的主體,似已處于利益沖突中。這可能也正是農村征地、城市拆遷糾紛迭起的重要原因所在。
有鑒于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依據(jù)《物權法》及其內在的保障私人產權的精神,對現(xiàn)有涉及征用、征收的法律、法規(guī)等進行清理,并考慮制定一部權威的《國家征用法》,對于國家征用權之行使權限和程序作出明確的界定,以規(guī)范各級政府的征用、征收權力,切實保障民眾的私人財產權。應當說,這樣的法律乃是社會經濟事務中的“憲法”,在中國的背景中,其重要性甚至不亞于《物權法》本身。畢竟,如果不能有效地限制政府對私人產權的權力,私人的財產權是不可能得到穩(wěn)定保障的。
第二,修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理》應當公開、民主,充分地聽取各方意見,使之能夠在保障私人產權方面有所進步。
本次修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旨在為拆遷條例之修訂提供方便,不過,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增加的那一條,也構成了約束未來的拆遷條例的一條重要原則。那一條款的精神是保障私人產權,為此確定了兩項制度保障:第一,征收、拆遷的目的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必須“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當然,在目前的語境中,“公共利益”是一個過于寬泛的概念;至于“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同樣十分含糊,僅僅面積相同、但一個在市中心、一個在公共設施不健全的遠郊,是否算保障了其居住條件?
因此,未來的拆遷條例要真正地滿足民眾的期望,體現(xiàn)《物權法》保障私人產權的精神,其修訂過程,就必須充分地考慮民眾的訴求。為此,不管該行政法規(guī)由誰主持修訂,都應該給予民眾廣泛參與的渠道。為盡可能減輕條例面臨的利益沖突,使條例不至于由行政部門閉門立法,似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召開聽證會,就民眾普遍最關心的條款,舉行聽證,以期最大限度地平衡各方訴求。
拆遷條例盡管只是一部行政法規(guī),但因為其涉及眾多民眾權利和利益,則其修訂過程需要更加嚴肅、更加審慎、更加公開、更加民主。這樣的立法過程也可為未來制定權威的《國家征用法》積累經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