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zhèn)居民馬某購買農村住房后,已經居住了17年并將戶口遷至當地。今年,原房主告上法院要求解除買賣合同。近日,市一中院認定馬某已經對該房屋形成為了穩(wěn)定的占有關系,判決原房主的騰房要求無效。法院表示,跟以往對農村私房買賣案件一律判決“解除合同”不同,這是北京法院首次對此類案件做出突破性判決。
馬某原為城鎮(zhèn)居民。1989年3月31日,馬某與海淀區(qū)海淀鄉(xiāng)肖家河村村民簽署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了位于該村一居民院的3間北房,并支付了2.1萬元購房款。
此后不久,馬某向有關部門交納了相應契稅,取得了相關審批和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頒發(fā)的房產所有證。2005年3月,馬某將戶口遷入當地。
今年6月,看到當地房屋價格暴漲,原房主突然找到馬某,以“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農村宅基地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國家法律規(guī)定”為由,要求馬某騰房。雙方協商不成后,原房主將馬某告上海淀法院,要求法院確認該房屋買賣合同為無效,并判令馬某騰退該3間房屋。
法院審理后認為,按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人在對宅基地行使收益和處分權利時,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制。在此前提下,城市居民購買農村房屋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無效。但在該案中,馬某作為城市居民,其與陳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過批準。此后,馬某取得了該房屋的產權證書,并已于2005年將戶口遷入。這17年的時間中,馬某在訴爭房屋中實際居住,已對該房屋形成了穩(wěn)定的占有關系,這種關系應該予以維持。
近日,市一中院做出終審裁定,馬某1989年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駁回訴訟請求。(王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