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順泰房產因將已被查封的房屋出賣,而商請買房人毛先生夫婦搬離,毛先生夫婦當然極力反對,故順泰房產將毛先生夫婦告上法庭,提出要求判令買賣合同無效和毛先生夫婦搬離、恢復原狀等訴請。日前,閔行區(qū)法院在確認毛先生夫婦是善意購房人,其合法權利應受到保護的基礎上,駁回順泰房產的全部訴訟請求。
2002年4月22日,毛先生夫婦向順泰房產購買了閔行區(qū)龍柏四村185號101室,合同約定,房屋轉讓價為20萬元。合同簽訂后,毛先生夫婦依約向順泰房產支付了房款6萬元,并獲得了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新虹橋支行14萬元的商業(yè)貸款額度。5月初,毛先生夫婦從物業(yè)公司處領取了“101室”房屋鑰匙,并進行裝修。6月12日,雙方共至閔行區(qū)房地產交易中心,毛先生夫婦繳納了購房契稅。當日,得知該“101室”已被靜安區(qū)法院于2002年1月10日查封,故未能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xù)。6月20日,毛先生夫婦搬入裝修好的“101室”房屋居住至今。后來順泰房產經向靜安區(qū)法院申請執(zhí)行異議無果,順泰房產便將毛先生夫婦告上法庭,提出與毛先生夫婦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要求判令毛先生夫婦搬離“101室”房屋,并恢復原狀等訴請。
法院認為,順泰房產法定代表人以某房產公司代理人的名義處分“101室”房屋,以致被法院查封。但本案的被告毛先生夫婦與順泰房產簽訂買賣合同時不知曉“101室”房屋已被查封之事,購房意愿是真實的,且支付了部分價款,并已實際入住,故告毛先生夫婦在本案中是無辜的,是善意購房人,其合法權利應受到保護。現(xiàn)“101室”房屋雖被查封,但未被依法執(zhí)行,故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仍有繼續(xù)履行的可能;谏鲜鰞牲c,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不能被認定為無效,故法院做出了上述判決。(何勇 楊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