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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在桂林做珠寶生意的仝某與桂林市某房地產(chǎn)公司老總黃某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仝某用一顆“夜明珠”換黃某開發(fā)的一套商品房。讓黃、仝二人想不到的是,這個在當時看似兩全其美的交易,卻在之后的8年里,給雙方帶來諸多煩惱。8月2日,雙方帶著各自的律師再次坐在一起,對此進行商談。隨著談話的深入,一起歷時8年,發(fā)生在仝、黃二人之間,由“夜明珠”置換房產(chǎn)的糾紛浮出了水面。
一顆“夜明珠”換了一套商品房
今年39歲的仝某是河南人。據(jù)他介紹,大約從2000年開始,黃某經(jīng)常到他的珠寶店選購珠寶,兩人成為了朋友。
黃某的丈夫是臺灣人。2001年10月的一天,黃某對仝某說,她丈夫想買一個“稀奇點的東西”。此時,仝某正好收購了一顆“夜明珠”。為驗明“正身”,仝某將“夜明珠”放置珠寶燈下照了一會,然后雙方來到一個暗房,仝某將暗房窗簾拉開少許,不一會兒,“夜明珠”便散發(fā)出柔和的淡淡熒光,布滿了房間……
驚訝過后,黃某拿起“夜明珠”愛不釋手,然后提出將“夜明珠”帶回家去,看一個晚上。仝某稍稍猶豫后,答應了黃某的要求。
第二天,黃某與丈夫一同來到珠寶店,稱愿意購買“夜明珠”。就在雙方即將就夜明珠價格達成協(xié)議時,聊天中,黃某提到,她的公司準備在桂林火車站附近投資建商品房。恰好,仝某在桂林沒有房產(chǎn),而他兩個孩子即將上中學,如果有了房產(chǎn),孩子就可在桂林市區(qū)上學。
雙方一拍即合。2001年10月26日,黃某與仝某簽訂了一份標注有“房款全額已收”的《購房確認書》。通過以物換物的形式,黃某得到“夜明珠”,仝某則得到黃某所開發(fā)樓盤的一套位于8樓、面積為120平方米的商品房。因當時樓盤還未開工,雙方議定,在商品房正式圖紙經(jīng)過審定后,再簽正式購房協(xié)議!洞_認書》中還議定,交房時,如現(xiàn)房面積不超過5%,則仝某不需另交房款;如果面積不夠120平方米,則由黃某按2600元/平方米補給仝某。
交易過程中,仝某并未告知黃某夫婦,“夜明珠”是自己收購來的,而是始終稱“夜明珠”是自己的傳家之寶。
商品房辦證難引出糾紛
仝某稱,黃某遲遲未交房,而他做生意又出現(xiàn)了資金周轉(zhuǎn)困難,2002年3月11日,他以還是空中樓閣的“珠寶房”作為抵押向黃某公司借款6萬元。這6萬元,在隨后的幾年里,讓珠換房一事變得暗潮洶涌起來。
2003年11月29日,黃、仝雙方簽訂正式購房合同,房屋面積為149.09平方米,以2600元/平方米價格計算,總房款則為38.7634萬元。因此前仝某向黃某公司借款6萬元,在仝某交了634元尾款后,購房合同中,仝某的首付款金額被確定為25.2634萬元。
仝某說,2005年4月29日,他妻子向黃某公司轉(zhuǎn)賬10萬元,其中6萬元為歸還借款,4萬元則記入房款。仝某說,當時他向黃某公司的財務工作人員索要3年前的借條,但對方以“借條扎賬,無法取出”為由,只開具了一張非經(jīng)營性收入專用收據(jù)。
2006年1月18日,仝某領(lǐng)到房子鑰匙,因房子建筑面積超出了《確認書》中雙方議定的面積29.09平方米。仝某又補交了3.5萬元。
經(jīng)過裝修,仝某終于住進了“珠寶房”,可在辦理房產(chǎn)證一事上,卻遇到了意想不到的波折:黃某公司通知他,必須歸還6萬元借款,才能為他辦理房產(chǎn)證。
“他們(黃某公司)耍賴!”仝某說,當初雙方談“夜明珠”價格時,他開價40萬元,一番討價還價后,最后以31萬元成交。仝某說,黃某當時表示暫時湊不到那么多現(xiàn)金,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他同意了黃某用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來換“夜明珠”。
為了清楚說明各個款項,仝某特意打印了兩張紙來說明情況。他說,根據(jù)《確認書》,“珠寶房”價格為2600元/平方米,120平方米的房子總價格則為31.2萬元,這與珠子價值相當。如此算來,與“夜明珠”等值的房子總價格31.2萬元,減去6萬元還有25.2萬元,這就是首付款。而此后他又先后交了13.5萬元,加起來就是38.7634萬元,與149平方米房子等值。因而,他認為6萬元借款不是額外的借款。
開發(fā)商質(zhì)疑“夜明珠”價值
在雙方為6萬元借款糾纏不清時,一個“突發(fā)事件”發(fā)生了:2007年12月,黃某的一個廣州朋友在仔細辨認“夜明珠”后,告訴了黃某:這樣的“夜明珠”,是用玻璃制作而成,在工藝品珠寶市場,標價不過為220元/公斤。
自己以價值幾十萬元的商品置換的“夜明珠”竟是一個玻璃制品。這讓黃某一時接受不了,她急忙找仝某欲退回“夜明珠”,要追回那套置換的房子。
“都過去七八年了,誰知道‘夜明珠’還是不是當初那一顆呢?”對于黃某突然提出的退珠還房的要求,仝某一口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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