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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任志強講述自己的故事:我曾經被檢察院抓過(2)

2007年01月19日 09:32

    華遠地產董事長任志強(資料圖片) 中新社發(fā) 魯谷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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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事二

  檢察院再次出證我無罪!

  1996年華遠與華潤合資之后,準備借橋于香港上市,經過周游世界各國的路演之后,創(chuàng)下了中國第一家地產公司在境外上市認購的最高倍數(shù)的紀錄,并準備于11月8日正式敲鐘掛牌了。

  但就在即將正式掛牌的前一天,香港的八大主要媒體和香港的聯(lián)交所都同時接到了一封匿名信。信中主要的內容就是我曾于1985年入獄,是一名罪犯。一是沒有資格擔任香港上市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和總經理的資格,二是我對香港當局和股民隱瞞了犯罪的記錄,失去了誠信。

  上市之前按當時英國當局的管理規(guī)定:所有上市公司的董事都必須填報一長串的聲明,包括是否曾有犯罪記錄,并要宣誓證明這些聲明的真實性。香港當局有權根據(jù)這些聲明中的隱瞞與不真實情況對當事人處以刑事處罰,其中如有未申報的犯罪記錄則是重罪了。不但我個人要承擔法律責任,上市公司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未敲鐘掛牌的公司將被取消上市的資格。

  原以為早已過去了十多年的事情,突然從天再降,如一聲霹靂再次成為了影響公司上市的攔路虎。

  我不能說我沒有被檢察院審查過,也無法證明我無罪(無罪的裁定書早不知道去哪里了),只能告訴他們我是人大代表,按中國的法律有過犯罪記錄的人是不能當選人大代表的。后來按著華潤的律師要求我只能不接電話了。

  當天下午最忙的則是我的黨委書記(也是上市公司的董事),周書記單槍匹馬去市檢察機關查閱十多年前的檔案,要求調出當年的裁定書。又到區(qū)檢察院取得了我雖經檢察機關審查但沒有觸犯中國法律的無罪證明。

  直到下午五點半才正式將所有證明發(fā)給了香港聯(lián)交所,證明了上市公司的誠信和所有申報材料的誠信,以及我沒有犯罪的事實。

  公司的律師同時向所有香港的報社和媒體發(fā)出了正式并口氣強硬的律師函,不但告知匿名信所說的信息是錯誤的,并且提出如果哪個媒體報道這件錯誤的事件將對其提起法律訴訟。

  香港聯(lián)交所在接到中國檢察機關的證明之后,當然毫無疑問的批準了第二天上市公司股票掛牌交易,除香港一家媒體報道了前一天曾接到過匿名信一事后經香港聯(lián)交所證實為誣告之外,其他的媒體則只字未提此事。

  一場風波過去了,至今我也不知道是誰在用這種手段試圖破壞與陷害我。但我知道必須坦蕩的面對人生,也許會有一些擦邊球,但絕不能越雷池半步,一定要嚴守法律的這條最后防線。

  我之所以敢把這些故事公告于眾,正是因為我心中無鬼,沒有做虧心事,自然也就不怕鬼叫門了,也不會怕任何檢察機關再次登門審查,更不會操心稅務、審計、紀檢等部門的檢查了。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任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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