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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買房”“屋主”向銀行與公證處索賠26萬元
2010年04月30日 09:14 來源:廣州日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誰盜了他的‘身份’按揭買房?”本報去年曾報道廣州市民陳東明懷疑“被買房”,導致申購經(jīng)適房落空的新聞。昨天,筆跡鑒定結(jié)果公布,確認在2002年及2004年簽署的兩份房屋買賣委托書上,“陳東明”的簽名并非本人筆跡。代表律師表示,這是陳東明“被買房”的重要證明,并將繼續(xù)向銀行與公證處索賠26萬元,補償錯過經(jīng)適房的損失。

  回顧:“屋主”買房7年不自知

  房買了7年,“屋主”還被蒙在鼓里。去年11月,本報報道了廣州市民陳東明在申請經(jīng)適房過程中,被查出曾在5年內(nèi)買賣過房屋,因此被減去25分,并“凍結(jié)”資格,最終申購無望。經(jīng)確認,在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的資料中,“陳東明”早在2002年已通過按揭購入天河區(qū)一套82平方米的房子,2005年轉(zhuǎn)手賣出。對此,陳東明卻全然不知。

  買賣記錄顯示,銀行與公證處都留有“陳東明”簽名確認的合同和相關(guān)文件,并審批通過交易。陳東明因此懷疑,買賣房屋是他人偽造證件,進行公證委托后操作。

  鑒定:委托書簽名非本人筆跡

  因四處奔跑查核后,相關(guān)部門或機構(gòu)仍未能還其“清白”。3月10日,陳東明經(jīng)委托律師,將相關(guān)銀行與南方公證處一同告上法庭。陳東明在申訴期間指出,據(jù)房管局資料顯示,“他”2002年買房和2004年賣房時,都是委托南方公證處進行,在兩份委托書上的“陳東明”簽名都不是本人筆跡。

  法院遂委托廣東明鑒筆跡鑒定中心,對兩份委托書進行筆跡鑒定。昨日,筆跡鑒定結(jié)果公布,確認在2002年及2004年簽署的兩份房屋買賣委托書上,“陳東明”的簽名并非本人筆跡,很可能是被“冒名頂替”。

  賠償申訴待法院裁決

  此次訴訟,陳東明將南方公證處和涉事銀行一并告上法院,并向兩方索取合共26萬元。他認為,因銀行與公證處的疏忽,導致他承受“被買房”的后果:原本很有希望到手的經(jīng)適房資格因此“泡湯”。

  陳東明的代理律師肖鋒表示,去年聚德花苑大戶型經(jīng)適房銷售時,70平方米以內(nèi)的經(jīng)適房銷售價格基準價為4423.74元/平方米,超出70平方米部分的市場價均價為8200元/平方米。而該次銷售的房源最小戶型也要105.55平方米。以最少購買70平方米房子計算,經(jīng)適房的基準價與市場價的差值,即(8200-4423.74)×70=264338.2元,從而索賠26萬元。

  肖鋒認為,雖然筆跡鑒定是此次訴訟中的重要證據(jù),并已在昨日轉(zhuǎn)交法院,但并不能因此斷定索賠的裁決。他說,裁決結(jié)果預計在六七月份公布。(記者何道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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