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林文英告了張國慶,說自己委托張?zhí)幚砉抠I賣全部事宜,對方把自己的房子擅自賣了36萬,而自己只拿到了25萬。近日,南京建鄴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房屋委托代理買賣合同糾紛。法院審理后發(fā)現,雙方的委托關系是成立的,因此判決張國慶將賣房后沒有歸還的余款歸還給林文英。
賣了36萬只給了25萬
林文英在庭審中說,自己原有建鄴區(qū)健園公有住房一套,使用面積42.8平米。2006年9月12日,張國慶提出可幫自己將上述公有住房變成自有產權房,再提高價格出售。2006年9月15日,張國慶帶自己到南京市第三公證處辦理委托書公證,自己全權委托張國慶辦理購買公有住房事宜,在辦理完畢產權證和土地證后,再委托張國慶辦理出售上述房產事宜。此后,張國慶、王敏共給自己25萬元,代交公有住房購房款費用19039.61元。錢是拿到了,但房子到底怎么處理的,林文英一直不知道。2007年3月21日,林文英到南京市房產局查詢了一下,才得知自己的房產已經被出售給他人,實際價款是36萬元。
林文英稱,自己找到張進行質問才知道,2006年10月18日,張國慶在未告知自己的情況下,又在南京市第三公證處辦理轉委托書公證,將委托事項全部轉委托給王敏。王敏持自己給張國慶的委托書和張國慶給其的轉委托書,于2006年10月20日,將房產以36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了他人,并在房產局辦理了過戶手續(xù)。張王二人一直向自己隱瞞實際售房款,除去已付及代付的費用,兩人還應歸還自己售房款90960.39元,并歸還利息和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是委托關系還是買賣關系
對此,張國慶辯稱,2006年8月9日,他與林文英簽訂了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雙方約定林文英將其位于健園的房屋以25萬元的價款出售給自己。自己已按約給付了全部購房款,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為逃避房地產交易應繳納的相關契稅,雙方未辦理交易房屋的過戶手續(xù)。為便于自己今后再出售該房屋,雙方辦理了委托手續(xù)。因此,他和林文英之間實際上是房屋買賣關系,并非林文英所述的委托關系。而王敏辯稱,她只是受張國慶委托出售房屋,和林文英從來沒有瓜葛,所以林文英無權向她主張返還購房款,請求法院駁回林文英對自己的訴訟請求。
到底是委托,還是買賣?建鄴法院審查了相關證據后發(fā)現,2006年8月9日,林文英與張國慶之間的確簽訂過一份《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中介方為南京某房產咨詢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而王敏就是該房產公司派出的居間人,負責該項房產的居間活動。在合同中,雙方約定,房屋售價為25萬元,并約定分三次付款,尾款在9月12日交鑰匙后付清,林文英將房內戶口遷出,有線、水電費用結清。那么林文英所說的委托關系,到底從何而來?法官進一步審查后發(fā)現,問題就出在這份合同后面的補充協議中。
法院判受托人歸還剩余房款
在這份補充協議中,雙方約定,因交易房屋是公有住房,張國慶先協助林文英辦理房改手續(xù),待兩證下來后,再辦理過戶。2006年9月15日,林文英簽署了委托書,委托張國慶代為辦理購買公有住房的產權證、土地證事宜,并繳納相關稅費,并委托張在辦理完畢產權證、土地證后,繼續(xù)代為辦理出售上述房產的有關事宜。委托期限自2006年9月12日起至2007年9月11日止,張國慶有轉委托權。2006年10月8日,張國慶將上述全部委托事項轉委托王敏代為辦理。此后,便發(fā)生了林文英所說的“擅自賣房”一事。法院審查發(fā)現的事實是,2006年10月20日,由王敏代理將南苑健園房屋出售,合同賣方為林文英,房屋總價款為36萬元,買方是一對中年夫婦,雙方過戶手續(xù)已辦完。
林文英是否因為張國慶承諾說可以幫她提高價格出售,才愿意簽這份委托書,庭審已無法查證,但雙方的委托代理關系成立,有補充協議和公證處的公證作為證據,已經是不爭的事實。按法律規(guī)定,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向其支付報酬。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因此,張國慶因出售訟爭房屋所得的36萬元,應當交給該房屋所有權人林文英,而林文英也應當向張國慶支付一定的報酬。對此,林文英當庭表示,只要張國慶還錢,自己愿向張國慶支付代理費用4000元。經查,張國慶前后共向林文英付款25萬元,并代林文英支付公有住房購買手續(xù)費19039.61元,法院因此判其支付林文英剩余費用96960.39元及相應利息,并承擔訴訟費,王敏不需擔責。(建法 雙江/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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