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杜先生5年前購買了廣州一套預售商品房,當時根據開發(fā)商提供的書面《付款參考》介紹:“該套總建筑面積為150.5平方米,每平方米售價為8946元”。杜先生認為價格適合,幾天后雙方便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書。合同第三條約定“該套建筑面積共150.5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113.5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37平方米”;合同第四條約定“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單價每平方米11733元,總金額133.1641萬元”。
3年后,杜先生拿到房產證,發(fā)現房產證上的實際建筑面積為144.8平方米,比《付款參考》、《商品房買賣合同》所約定的減少5.7平方米,面積誤差比3.8%,房價變相上漲5萬元以上。面積大“縮水”,購房者是收樓幾年后拿到房產證時才知道的。購房者去追究時,開發(fā)商卻以合同約定“按套內建筑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為由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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