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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揚州市的渡江西苑小區(qū)建成于2002年,共有兩棟商品住宅樓,使用時間最多不超過8年。但就是這么一個堪稱嶄新的居民小區(qū),在居民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法定年限70年的小區(qū)“土地使用權”被當?shù)貒辆忠悦慨250萬的價格拍給了一家房地產(chǎn)公司,政府由此獲得了20多億元的土地出讓收入。
如果不是央視《焦點訪談》的披露,很難想象,這樣一件極具愚人節(jié)色彩的事竟然是真的,更難想象這樣的事發(fā)生在極具文化底蘊“煙花三月”下的揚州。
揚州市國土局將本該屬于居民的土地使用權,未給權利人打任何招呼,就理直氣壯地公開拍賣,究竟是公權力的誤會,還是長期以來眼里從來沒有私人領域的霸氣?不管如何,這種行為已經(jīng)開創(chuàng)了土地拍賣的惡劣先例。
賣地者是深諳土地管理法規(guī)精髓的揚州市國土局。作為一個地級市的土地管理機構和土地使用權屬證明的發(fā)放機構,我們很難想象這是他們不懂土地使用權的含義的“誤會”。上至《憲法》,下至《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內(nèi)涵及外延,規(guī)定得非常清楚。2007年依據(jù)《憲法》制定的《物權法》在第148條明確規(guī)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2條的規(guī)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chǎn)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該法第143條亦規(guī)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很顯然,在《物權法》里,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獲得土地使用權之后,在法定的期限內(nèi)對該權利擁有排他的權利,揚州市國土局不是土地使用權的共有人,沒有任何權利出讓該使用權。
再進一步,按照揚州市國土局最應該懂的《土地管理法》對土地使用權的獲得程序作的規(guī)定——第11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使用權”。該法第13條亦明確規(guī)定:“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這意味著,揚州市國土局要拍賣土地使用權,從程序上而言,必須證明自己擁有該塊土地使用權的權屬證明。
在該塊土地的權利尚在每一個居民手中的時候,我們不妨猜測一下:其一,要么是拍賣公司公然違背了拍賣的基本常識,沒有對該塊土地的權利歸屬進行基本的調查;其二,拍賣公司還是很敬業(yè)的,揚州市國土局偽造了權利證書予以拍賣。任何一種可能,都是違法犯罪行為。
退一萬步,即使按照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人民銀行等部門頒布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在因舊城改造需要調整使用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也應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在補償之后才能收回土地使用權。也就是說,即使按照揚州市國土局自己的 “家規(guī)”,“盜亦有道”,需要履行先補償,后收回的程序,只有在收回以后,揚州市國土局才可以作為新的土地使用權人,再行拍賣土地!耙慌蕖痹诿耖g是敗德行為,“一物二賣”在物權法上則明確為欺詐。
那么,在現(xiàn)有的中國法律體系里,暫且不說揚州市國土資源局是一級政府,一個單位或者個人,將本來不屬于自己的東西,偷偷地賣給別人,這種行為,單純從法律上講,應該如何定性?可以有這么幾個視角:其一,按照《刑法》,這種行為可能涉嫌詐騙罪,侵占罪,合同詐騙罪;其二,作為一個簡單的商事關系看,對于拍得土地的開發(fā)公司而言,如果其不知情,則國土資源局屬于商業(yè)欺詐,如果其知情,則屬于共同欺詐,對于被偷賣了土地使用權的居民而言,國土資源局的拍賣行為屬于因欺詐而產(chǎn)生的無效代理行為;其三,如果揚州市國土資源局在土地拍賣的過程中,涉嫌偽造土地權利證書,或者違反程序,則涉嫌濫用職權,偽造證書等罪名。
由此看來,揚州市國土資源局的行為,如果從法律上定性,要么欺詐,要么盜竊,實在和一級政府的職能部門的職務行為很難掛鉤。
拋開揚州市國土資源局 “偷賣”行為背后的動機和推手不論,公權力部門這種無視私人產(chǎn)權,公然叫賣別人東西的行為實在令人驚奇。有論者將之歸咎于瘋狂的土地財政,筆者卻認為,這種行為本身的確已經(jīng)超越了國人想象的范疇。我們寧可認為這是一起 “誤會”,而不是公權力的霸道和傲慢;我們也希望這是一起罕見的個案,但揚州市國土資源局某負責人卻說“這很普遍”,實在讓人生出很多的冷汗。
的確,文明始于財產(chǎn)權,始于對私有財產(chǎn)的尊重和保障。一個社會的進步,要從尊重公民的財產(chǎn)開始。而揚州市國土資源局這種無視居民的土地使用權,偷賣土地的行為,無疑是對2007年高票通過的《物權法》確立的產(chǎn)權觀念的最大侮辱,為某些政府部門公然踐踏私有產(chǎn)權開了一個惡劣的先例。
我們看到,在媒體的壓力下,揚州市政府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其新聞發(fā)言人王駿表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連夜召開相關部門負責人會議,從充分尊重民意,自覺接受媒體監(jiān)督,更好地做好舊城改造工作出發(fā),決定中止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
但令人遺憾的是,對于這起嚴重損害政府形象的行為,該發(fā)言人卻沒有表現(xiàn)出對該小區(qū)居民起碼的謝罪態(tài)度和歉意,竟仍然將這種可恥的行為視為“惠民利用”的行為,“對于媒體反映的情況,我們將進一步聽取群眾意見,進一步優(yōu)化舊城改造規(guī)劃方案,把這件惠民利民的實事辦實、好事辦好。”
作為一個公民,我們有權力要求揚州市有關部門道歉,我們有權力要求有關部門盡快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查清楚這20多個億的背后有沒有腐敗行為,以尊民權,以捍法治。(馬光遠 經(jīng)濟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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