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深圳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閉幕,《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經過表決正式生效。這是繼1999年、2002年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處理違法建筑以來的第三次,也由此掀起了深圳全面解決違法建筑歷史遺留問題的序幕。
《決定》要求市政府在1年內對全市違法建筑進行全面普查,建立違法建筑臺賬和數據庫,逐項列明建設當事人或者管理人、區(qū)位坐標、用地屬性、建筑面積、建設時間、類別和用途等內容。
同時,違法建筑建設當事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決定》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向所屬街道辦申報。逾期不申報的,由街道辦在建筑物所處社區(qū)、轄區(qū)主要公共場所以及市、區(qū)政府網站公告3個月;公告期滿仍不申報的,由街道辦臨時管理,并在普查工作結束時,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沒收。如果當事人或管理人申報時存在弄虛作假情形的,政府部門將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普查之后的違法建筑如何處置呢?《決定》表示,將區(qū)別其違法程度,根據《決定》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計劃的要求,分別采用確認產權、依法拆除或者沒收、臨時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處理。對于已經申報,又符合確認產權條件的違法建筑,在區(qū)分違法建筑和當事人不同情況的基礎上予以處罰和補收地價款后,可以按規(guī)定辦理初始登記,依法核發(fā)房地產證。
深圳著名民間研究人士金心異表示,此次的《決定》和以前出臺的規(guī)定有本質區(qū)別,“政府在一定條件下愿意從法律上承認原住民的既得利益,給他們發(fā)房產證”,而此前政府一直是以不承認為前提來強力遏制。
另外,對于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以及占用基本農田、一級水源保護區(qū)用地等六類違法建筑,深圳將采取“依法拆除”的形式。對于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轉地補償手續(xù)的國有土地,建筑物使用功能不違反城市規(guī)劃的違法建筑,深圳將對其“手下留情”免于拆除,但將被政府“依法沒收”。(記者/黃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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