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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日前下發(fā)了《關(guān)于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guān)問題的通知》,根據(jù)該通知,職工于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間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私產(chǎn)住房或定向銷售(安置)經(jīng)濟適用住房的,可按本通知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未使用住房貸款的,購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雙方父母可以申請?zhí)崛≠彿亢贤騾f(xié)議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購房的價款。其中,購買定向安置經(jīng)濟適用住房的,不超過所購住房價款扣除房屋補償款后的金額。
二、使用商業(yè)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雙方父母可以申請?zhí)崛≠彿亢贤騾f(xié)議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購房的首付款。其中,購買定向安置經(jīng)濟適用住房的,不超過首付款扣除房屋補償款后的金額。
償還商業(yè)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按前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zhí)崛〗杩詈贤s定的貸款到期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合計不超過已償還的貸款本息。
三、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配偶雙方的父母可以申請?zhí)崛≠彿亢贤騾f(xié)議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購房的首付款。其中,購買定向安置經(jīng)濟適用住房的,不超過首付款扣除房屋補償款后的金額。
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zhí)崛≠J款結(jié)清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合計不超過已償還的貸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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