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鄭州成立住宅投資公司壟斷經(jīng)適房和廉租房市場”的報道引起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鄭州市政府以紅頭文件的形式,正式宣布組建一家鄭州公共住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在一到兩年內(nèi),將逐步壟斷經(jīng)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市場”,將不再允許其它企業(yè)涉及這方面業(yè)務。
我注意到,人們對這則新聞的看法,批評和質疑占了絕對比例;蛘哌@是個別壟斷集團長期損害民生造成的結果,使得民眾對任何帶有“壟斷”字眼的東西都持不信任態(tài)度。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一切壟斷都是壞的,最起碼,經(jīng)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市場的壟斷就另當別論。因為這兩者都屬于社會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應當向民眾提供的,屬于政府職責的一部分,政府不應該將其推向市場,而應該全部承擔起責任。
事實上,發(fā)達國家也是這樣做的。新加坡、荷蘭、美國等發(fā)達國家在進行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過程中,基本上都是由政府壟斷的。顯然,如果壟斷能夠使政府更好地履行社會保障的職責,那么,壟斷并不可怕。關鍵問題在于,政府在憑借壟斷地位履行社會保障責任的時候,必須消除腐敗并避免過分強烈的逐利傾向,因為這樣容易使壟斷的性質發(fā)生根本性改變,從而損及民生。
通過成立公司來建設社會保障性住房并非鄭州的首創(chuàng)。早在1960年2月,新加坡就成立了住房發(fā)展局。1974年,新加坡又成立了國營住房與城市開發(fā)公司。從住房發(fā)展局成立到2005年底,新加坡共建造組屋97.3萬套,使85%的公民住進了政府組屋。鄭州市公共住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與新加坡的國營住房與城市開發(fā)公司有許多相似之處。顯然,政府專門成立公司壟斷社會保障性住房并不是問題,真正的問題在于,政府對社會保障性住房的資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
國外的社會保障性住房供應基本上都是寫入法律的、是剛性的,政府必須嚴格執(zhí)行。而我國在法律、法規(guī)上對政府建設社會保障性住房的責任沒有剛性規(guī)定,缺少有效的約束力,也沒有相應的監(jiān)督、問責機制相配套,倘若地方政府不愿意在社會保障性住房上進行投入,而靠公共住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自行解決,就必然導致公共責任的異化,公司運作也可能由于逐利而偏離社會保障的軌道,最終使民眾利益受損。
而且,在發(fā)達國家,監(jiān)督力量非常強大,尤其像新加坡這樣的國家,其廉潔程度在世界上首屈一指,這最大限度地保證了其住房發(fā)展局和國營住房與城市開發(fā)公司的廉潔。那么,我們這里的公共住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靠什么來保障它不與有關部門發(fā)生私下利益交易?一旦腐敗發(fā)生,因腐敗而增加的成本無疑將悉數(shù)轉嫁給公眾。
因此,鄭州公共住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能不能在推進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方面有所作為,在于其背后的政府是否愿意支持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能否最大限度地避免腐敗行為的發(fā)生。倘若能做到這些,鄭州的這次歷史性嘗試將具有積極的示范意義;倘若做不到,由某個公司壟斷社會保障性住房的結局必然是損害民生。當然,民眾更期待第一個結局。(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