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支付了購房定金后,因國家出臺針對樓市的新政策,丁某無法辦理抵押貸款,于是,他起訴賣房人柴某,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返還定金。記者今天獲悉,昌平區(qū)法院已受理此案。
丁某訴稱,他于2010年3月20日與柴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柴某將昌平區(qū)的一幢房屋出售給丁某。丁某于合同簽訂當日,向柴某支付了購房定金36000元,并擬向中國工商銀行申辦抵押貸款。合同簽訂后,2010年4月17日國務院下發(fā)國十條,其中第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對不能提供一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fā)放購買住房貸款。”根據該規(guī)定,丁某不能從銀行貸款,繼而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丁某鑒于此原因,與柴某協(xié)商解除合同并返還定金,但遭拒絕。
因此丁某請求法院判令解除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并由柴某返還定金36000元。(通訊員于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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