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來自農村的大學生,一人就讀于沈陽某國家重點大學,另一人擁有價值百萬元的發(fā)明專利;一人為初次見面的朋友“拔刀相助”,另一人為了同學的女友挺身而出。他們生命軌跡碰撞的結果是:一人含恨九泉,另一人被判處死刑。昨日(12月9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就這起離奇的大學生殺人案公開宣判。
三個“碰巧”引發(fā)血案
2005年7月5日晚,沈陽化工學院大三學生宋剛強為慶祝自己24歲生日,在校外一家大排檔聚會。晚上11點,一名叫王華(化名)的男青年前來拽女同學小穎(化名)離開,兩人發(fā)生爭執(zhí)并撕扯。宋剛強和小輝兩名男同學上前保護女同學,與男青年同來的另外三人與他們發(fā)生打斗。其中一人掏出隨身攜帶的尖刀把宋剛強刺死,把另外兩人刺成重傷。
拿刀刺人者名叫朱維強,是沈陽市某重點高校學生。案發(fā)當晚,朱維強正和朋友關某、杜某一起上網。其間,王華給關某、杜某打電話,稱自己與女友小穎分手了,心情不好,想與他們喝酒。朱維強本不認識王華,他只是碰巧隨同關、杜二人前往,不料卻卷入一場殺人案。
王華等四人見面后,找到一家飯店吃飯,碰巧遇到正舉行生日聚會的宋剛強等人。小穎本來與宋剛強并不認識,也是碰巧隨同校內男友(宋剛強的同學)來參加聚會的。王華見到小穎,拉她跟自己一起走,小穎不同意,便發(fā)生了前文描述的一幕。
兇手兩次被判死刑
事發(fā)后,朱維強逃到外地,第二年2月份被警方抓獲。2006年11月,沈陽市中法一審判處朱維強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朱維強不服,提出上訴,此案被省高院裁定發(fā)回重審。
昨日,市法院對此案再次宣判。法院認為,被告朱維強持械傷人使一人死亡、二人重傷的嚴重后果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故應予嚴懲。被告人朱維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另外,三名被害人家屬還提出了總額200余萬元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認為,王華強拽小穎同行而引發(fā)本案,杜某在王華與被害人廝打時沒有采取合理的方法去解決而是參與廝打,二人對引發(fā)雙方沖突有一定責任,故應承擔10%的民事賠償責任。朱維強應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判決賠償宋剛強家屬經濟損失金23萬余元,小輝等兩被害人各4000余元。被告人朱維強不服判決,當庭提出上訴,3名被害人家屬也都提出上訴。
百萬專利無法轉化
面對法院判決的這23萬余元賠償金,被害人宋剛強的父親老淚縱橫。他表示,“這樣的數額我不能接受”,當庭提出上訴。宋剛強的父親認為,他提出的200余萬元的訴訟請求中除了有60余萬元的死亡賠償金,最重要的還有宋剛強生前發(fā)明的專利無法實現造成的損失。原來,宋剛強生前發(fā)明的環(huán)保鍋爐獲得了國家實用新型專利,經估價,價值為135萬元人民幣。事發(fā)前,該專利已經轉讓給某企業(yè),但由于宋剛強的死,該技術并沒轉化成生產力,損失巨大。
案中案:被救女生成被告
在這起殺人案引發(fā)的一系列民事賠償案件中,還有一名特殊的被告,她就是宋剛強等人營救的女同學小穎。正是當時挺身而出幫助小穎而被刺傷的大學生小輝將她告上法庭。小輝認為,小穎和王華的糾紛是這起案件的導火索。而小穎作為被救者也是受益者,應當為自己所受的傷害及傷殘負責。
昨日,法院判決,小穎案發(fā)時的行為與朱維強實施的不法損害行為造成的死傷后果無直接關系,小穎沒有實施任何侵權行為,故小穎不對本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院駁回了小輝的訴訟請求。(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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