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張蕾通訊員劉妍)北京工業(yè)大學外語教師張薇(化名)被診斷出患有精神分裂癥。在患病前,張薇已主動提出辭職并獲得學校批準,但解聘手續(xù)尚未完成。因此,雙方就是否已經(jīng)解除聘用關系產(chǎn)生糾紛。本報對此曾經(jīng)詳細報道。今天上午,朝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雙方聘用關系未解除,判決北工大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張薇2008年8月以后的病假工資,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為其辦理醫(yī)療費報銷手續(xù)。
2007年1月16日,張薇老師向學校提交了《辭職申請》,并得到人事處同意。此后張薇即離校未再工作,但人事檔案材料仍在學校。
2008年11月4日,張薇被北京安定醫(yī)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癥。今年3月,張薇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確認聘用關系解除無效,要求學校支付其拖欠工資及治療費。仲裁委員會認定雙方聘用關系未解除,北工大不服提起訴訟。
朝陽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無論是張薇所在工作部門的學院院長或是人事處的批示,均為學校內部機構決定,而非終止聘用合同書。因此,雙方的解除聘用關系正處于解決中,而非已經(jīng)完成。因此,無論張薇提出辭職申請時是否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由于未履行完畢法定程序,雙方的聘用關系也并未解除。
另外,由于張薇在2008年8月25日被確定患有偏執(zhí)型精神分裂癥,因此學校應當從2008年8月25日以后按照相關規(guī)定支付張薇的病假工資,并辦理醫(yī)療費報銷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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