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學校已履行教育培訓義務無需返還
“富家女”陳珍(化名)在學校宿舍丟了東西,便將懷疑對象的物品扔在走廊上。學校以嚴重違反校紀為由,對其作出勒令退學處分。事后,陳珍告上法院要求返還兩年學費13萬元。近日,市一中院對此作出終審判決,對陳珍的訴請不予支持。
2006年8月,16歲的陳珍被父母送到上海師范大學劍橋國際中心高中部就讀,學費每年6.5萬元。同年9月,在繳納了前兩年的學費13萬元后,陳珍入住該校學生宿舍,開始了學制3年的學習生活。
劍橋國際中心向她發(fā)放的《IGCSE課程2006年強化班入學條款》約定:學生在校就讀期間,必須遵守學校紀律及學校有關住宿、假日安排等規(guī)定,校方有權(quán)對學生違紀行為作出相應的處理及處分直至建議退學或開除。學生因受處分被建議退學或被開除的,校方不退還所收費用。
去年3月,陳珍的一個小物件不見了,她懷疑是同宿舍的小花偷的,兩人當即吵了起來。后來,陳珍擅自撬開小花的抽屜,把里面的東西都仍了出來,但卻沒找到自己丟失的物件。為了泄恨,陳珍還將小花的東西扔到了走廊上。
由于陳珍的嚴重違紀行為,班主任隨即和陳珍的父母取得聯(lián)系,要求面談。但陳珍父母兩次爽約,班主任多次電話催促后,他們才從合肥趕到上海。
出乎校方意料的是,陳珍父母不但對女兒的行為大加庇護,還指責學校管理混亂。去年4月2日,劍橋國際中心對陳珍作出勒令退學處分。之后,陳珍將學校告上法庭,要求確認雙方學習合同無效,返還學費13萬元。
一審法院對陳珍的訴請未予支持。陳珍不服,向市一中院上訴稱,上師大劍橋國際中心未經(jīng)備案,無法人資格,屬非法辦學,其教育培訓合同無效;《入學條款》系單方條款,上面無本人簽名,原審法院以此所作的事實認定及處理有誤。此外,糾紛的產(chǎn)生也與該中心管理不善有關,該中心將所有責任均推給上訴人并作出勒令退學的決定,實屬不當。據(jù)此,請求法院撤銷原判,改判支持上訴人訴請。
上師大劍橋國際中心辯稱,《入學條款》具有教育合同性質(zhì),雙方應嚴格遵守,陳珍因違紀被勒令退學,應自行承擔責任,且不同意返還所收費用。
合議庭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雙方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是否有效。首先,上師大劍橋國際中心是直屬于上師大的全日制專業(yè)教育培訓機構(gòu)。2006年8月,陳珍自愿與劍橋國際中心建立教育合同關系,《入學條款》形式完備,內(nèi)容明確,反映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陳珍嚴重違反校紀,學校根據(jù)《入學條款》作出處分決定,并無不當。
其次,《入學條款》已明確規(guī)定學生因違紀被建議退學或被開除,學校不退還所收費用;且事實上,劍橋國際中心在收取陳珍交付的學費后,也根據(jù)學習進度,向其提供了近兩個學年課程教育,已履行了相應教育培訓義務,無需再退還學費。陳珍訴稱劍橋國際中心屬非法辦學,并無充分證據(jù),法庭不予采信。據(jù)此,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報見習記者 陳瓊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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