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日前解讀校舍安全工程時指出,對發(fā)生因學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導致師生傷亡的地區(qū),要依法追究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選址不當或建筑質量問題遇災垮塌致人傷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間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5月18日中新網)
依法,表明問責原本就有法可依;重申,表明此前確有未加追究的先例。從大的方面講,校舍安全誘因主要有兩種,即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和人為因素,問責當然著重于人為因素。人為因素中,校舍建設質量無疑擺在極其重要位置。加強對校舍質量的問責確有必要,只是教育部的這個問責制度設計難避“馬后炮”嫌疑,叫人匪夷所思的是,問責的前提條件居然是“導致傷亡”。
之所以說匪夷所思,是因為這個問責機制并未擺脫以生命檢驗校舍質量的沉重怪圈。站在事后追究角度來講,如果因校舍質量導致人員傷亡,確當嚴肅追查責任。不過,僅以此作為追查的問責依據,是否反過來也意味著,如果問題校舍暫時沒有垮塌,暫時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就可以免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呢?
就工程建設而言,現有法制比較健全。包括《建筑法》《質量法》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均對工程建設質量的各個環(huán)節(jié)的責任予以明確。就行業(yè)標準而言,工程質量有明確的標準依據,有操作性極強的檢驗程序,這些標準細化到鋼筋用量,混凝土成分比例,一應俱全。羅列這些枯燥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行業(yè)知識只想證明一點,現有法規(guī)對工程質量早就給予了明確,形成了較為全面和系統(tǒng)的法律責任劃分體系,如果法律法規(guī)確能不折不扣地逐一落到實處,雖不能就此斷定工程質量一點意外都不會發(fā)生,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不會出現大的差錯,尤其是因質量問題導致的傷亡事故。
退一步講,即使工程建設過程中質量監(jiān)管存有某些疏漏,工程竣工后的驗收也可以成為傷亡悲劇的防火墻。以現有科技手段,質量驗收并不是一件什么難事。真正難的是,手握驗收重權的部門是否做到了嚴格依法依規(guī),牢牢守住這最后一道生命的關口。
既然教育部加大問責力度是為避免傷亡事故的出現,何不更加理想點,將問責關口前移,比如在施工過程中加大監(jiān)督力度,再比如在竣工驗收環(huán)節(jié)死摳質量標準不松口。無論如何,不應將對校舍質量的判斷落到肉眼式檢查和生命式檢驗,否則,損失已造成,問責更像是揪“倒霉蛋”。(幾又 作者系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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