抹不掉的盜墓行為 中國歷史上12大名人盜墓案
在中國,歷朝歷代對掘墳盜墓行為,皆視為大逆不道,要處酷刑的。就制度上來說,明朝不只帝王陵寢規(guī)制有了創(chuàng)新,保護陵寢的制度也是最為完備的,而且量刑很重。
據(jù)《明會典刑律條》:“凡謀反及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但凡共謀者,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給付功臣之家為奴,財產(chǎn)人官;若女許嫁已定歸其夫,子孫過房與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下條準此)。知情故縱、隱藏者斬。有能捕獲者,民授以民官,軍授以軍職,仍將犯人財產(chǎn)合計充賞。知而首告,官為捕獲者,只給財產(chǎn)。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從上面的規(guī)定看,對謀毀山陵(盜墓)的懲罰是相當(dāng)相當(dāng)嚴厲的,共謀者要被一塊一塊割肉,即“凌遲”處死,父兄、妻女,甚至連堂兄弟都要遭殃,一塊跟著死,最寬容的也要“流三千里”,罰去荒涼的邊疆服苦役,永不得回原籍。
實際上,對帝王陵不要說盜了,就是偷了其祭祀物品,也是“十惡”之行為。民國時出版的《明孝陵志》(作者王煥鑣)中稱,“盜大祀神御物者為大不敬,二者皆在十惡之科”。明朝這些制度都是參考了過去朝代增補制訂的,在漢、唐的法律中,都有詳細的規(guī)定。漢朝規(guī)定“竊盜者刑”、“發(fā)墓者誅”;《唐律疏議》規(guī)定,“若無故登山陵,亦同入太廟室坐罪。”從中可以看出,連沾了帝王陵的邊,都是不被允許的,一不小心誤入陵區(qū)都是要坐大牢的。
但是,從有土葬習(xí)俗、陵墓中附葬有價值物品開始,掘墳盜墓之事就開始了,從沒有斷過。特別自春秋時期厚葬之風(fēng)盛行后,盜墓開始作為一種發(fā)家致富的途徑,而成為最古老的職業(yè)之一,雖然有砍頭之險而不禁。直至今天,這個古老的職業(yè)不僅沒有衰敗的跡象,反而呈蓬勃發(fā)展之勢。而且,借助科學(xué),手段上越來越現(xiàn)代化,連遙感、磁感技術(shù)都用上了,不再僅僅是洛陽鏟。
縱觀古今,有名有姓的盜墓者多如牛毛,但以伍子胥、項羽、劉去、曹操、董卓、黃巢、溫韜、劉豫、楊輦真珈、陳奉、乾隆、孫殿英等十二位人物最有影響,其行為在中國的盜墓史上是抹不掉的。借用今天流行的“名人概念”來說,這些人個個都是盜墓名人,當(dāng)然更是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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