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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如何共享?數字版權保護應“有道有法”
2009年11月27日 11:08 來源:河北日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60美元,從拒絕到接受

  啟示一:折射國內數字出版尚需規(guī)范

  11月23日,作家韓寒一改拒絕谷歌公司的態(tài)度,在博客中公開聲明:“歡迎谷歌圖書館掃描我的每一本圖書,并欣然接受在顯示目錄和摘要下60美元一本的條件。”甚至還稱可以打個折。據韓寒稱,他發(fā)現這是非常合適的一個條件。因為在國內,無數的網站下載他著作的全文,從1999年至2009年,他從來沒有收到過一分錢。

  韓寒“現身說法”,在2000年的時候,某中文網曾經和他簽約第一本書的電子版權,在點擊和下載量終于可以接近1萬元人民幣的時候,突然間所有數據都變成了零,后來就再也沒有人提起過這事!霸谥袊í毱瘘c中文網支付給我網絡連載的費用,但那是針對尚未出版的新小說!

  作為一名80后新銳作家,韓寒公然與“討谷”大軍唱起了反調,究其原因,縱觀我國數字出版不規(guī)范的現狀,韓寒的態(tài)度轉變代表著一批著作權人的心聲。

  筆者以“韓寒圖書”為關鍵詞進行網絡搜索時,發(fā)現相關的txt、pdf格式下載鏈接竟達5萬多個,并且?guī)缀跞慷际欠欠ㄦ溄。據某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作家介紹,面對這樣的侵權行為,作家們能做的只有一個一個給網站打電話要求對方把下載鏈接關閉,可是“第一天跟網站協(xié)商關停一個下載鏈接后,第二天起床就能發(fā)現另外10個新鏈接又跳了出來!

  “我的英文版小說谷歌只敢掃描一個封面,中文版就敢把片段放進去。有沒有想過這是為什么?因為國內數字出版業(yè)本身太混亂!”作家棉棉認為谷歌此次行為,是鉆了中國數字出版業(yè)亂局的空子。2001年,北大法學系教授陳興良就曾狀告“中國數字圖書館”未經他許可將三本書掃描至網上,供讀者付費閱讀,一時間成為網絡著作權領域內的示范案例。陳興良是法學教授,對法律方面自然是駕輕就熟。但對于大多數作家及學者來說,即使有維權意識,有時候也不得其法,評論家張檸就曾經遇到過這樣的尷尬。有一家網站幾次三番打電話給他,想把他的書放到網上,也簽訂了合同,規(guī)定按照點擊率分成。“七八年了,也沒見他們給我錢!

  身為“青春文學”推手的路金波則認為,最大的問題是現實中的盜版在中國的猖獗已讓人們失去了價值判斷,更何況這種看不到摸不著的數字版權了。路金波不無憂慮地說,這種趨勢是可怕的,短時來看,可能會豐富網民的精神生活,但長遠來看,必然會損害文化創(chuàng)意產業(yè),當人人都不再熱衷原創(chuàng)的時候,何談未來的文化競爭力。

  網絡維權無國界

  啟示二:數字版權保護“有道”亦應“有法”

  谷歌的數字圖書館計劃早在五年前就曾在美國國內招來官司,美國出版商協(xié)會認為谷歌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將一部完整的著作掃描上網,這一行為已經構成侵權。繼而,在歐洲諸國中也有許多國家挺身而出與谷歌大打版權官司。打破國界之分,全球范圍內的網絡維權事件風起云涌。

  今年,在中國文字著作權協(xié)會的提醒下,中國作家才開始踏上集體維權之路。盡管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們的維權行動整整晚了五年,但行動起來的中國著作權人看起來勢不可擋。谷歌回應稱“愿意付給作家每部作品60美元的‘賠償金’,但需要作家們自己提出申請”。張抗抗認為從道義上而言:“盡管文化資源共享,讓更多的人得到知識和文化沒有錯,但是有一個法律意識的前提,就是著作權應得到尊重!

  中國數字版權保護意識的集體覺醒是令人欣喜的,從某種程度上講,它已經超越了“侵權門事件”本身,這種覺醒不僅讓我們看到了有道可循,也呼喚我們應有法可依。

  作為谷歌侵權案中方代表———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xié)會(簡稱文著協(xié))常務副總干事張洪波稱,我國數字出版在法律環(huán)境、法律制度、行業(yè)標準方面都存在著一定的缺失。目前,數字版權保護在我國并無專門的立法,主要還是依據《著作權法》以及2006年7月1日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著作權進行保護。面對飛速發(fā)展的數字出版業(yè),我國相關法律的修訂完善速度顯然還是慢了不少。

  在談及數字版權保護時,我省作家梅潔一語中的,“立法固然重要,但有法就要依法究責,如果法規(guī)不能立竿見影,真正落到實處,那就等于廢紙一堆。保護數字版權不僅要體現在條款上,更要植根在思想上、認識上”。要樹立數字版權的“自保意識”,絕非僅靠作家單槍匹馬而戰(zhàn),應該建立起一張由作家本人、出版社、中國作協(xié)和文著協(xié)共同參與的“網絡監(jiān)督網”。

  從某種意義上講,網絡著作和紙質著作的界限越來越模糊,它們相互演變,網絡著作可以編輯成書籍出版,而紙質著作也可上網或轉載。因此,數字版權應該納入傳統(tǒng)版權保護的大背景之下。作家權益保護委員會是中國作協(xié)下屬的權保機構,據不完全統(tǒng)計,該機構每年就能為作家追回上百萬元的版權費用。無疑,作家權益保護委員會只是為作家維權服務的,推而廣之,面對各個行業(yè)來講,成立專門的數字版權保護機構,將成為數字時代版權保護中至關重要的一步。

  資源共享≠文化壟斷

  啟示三:中國數字圖書館亟待打破版權授權瓶頸

  在這次來勢洶洶的“倒谷”浪潮中,一個新概念逐漸進入人們的視野——— 數字圖書館。作為數字出版產業(yè)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數字圖書館本身的確是一個令人激動的項目:它打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幫助人們在更大范圍內共建共享信息資源。然而,谷歌悶聲做大數字圖書館,決不會只是像谷歌共同創(chuàng)始人兼技術總裁謝爾蓋·布林所說的“整合全球范圍的信息,使人人皆可訪問并從中受益”那樣簡單。

  今年9月,歐盟在布魯塞爾提出的聯(lián)合聲明,就劍指谷歌“文化壟斷”的趨勢。該聲明強調了加快圖書數字化進程的重要性,認為一國的圖書數字化進程太慢,那么該國的文化將在未來深受其害。圖書數字化進程事關新一代文化發(fā)展的基礎。

  與此項聯(lián)合聲明呼應的是由法國國家圖書館牽頭的“歐洲數字圖書館計劃”。鑒于谷歌數字圖書館有可能加強所屬國壓倒性的話語權,必須對谷歌的信息資源壟斷進行“歐洲人的反擊”,從而讓人們了解歐洲的智慧、歷史以及文化科學遺產,對抗谷歌的“文化入侵”。盡管其數字化作品目前僅有幾百萬件,但為了先聲奪人,歐洲數字圖書館于去年11月20日就正式投入了使用。

  而在我國,方正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方中華也表現出了類似的擔憂:“實際上,谷歌的‘免費’也是一種商業(yè)模式,擁有了讀者,最后就會控制一種文化,因為電子閱讀最終會成為一種趨勢。谷歌會控制出版權,擁有文化上游的控制權。”方中華認為,中國必須建立自己的數字圖書館。

  事實上,我國在數字圖書館建設領域已經做到了“先起步”——— 早在1999年,我國就開始開發(fā)中國數字圖書館工程,也有一些發(fā)展較好的企業(yè),諸如超星、中文在線、方正等,但是并沒有進一步整合,形成規(guī)模較大的大型數字圖書館。對于國內大多數數字圖書館來說版權依然是制約它們發(fā)展的瓶頸,此前超星公司的“中國最大網絡盜版”訴訟案正是國內數字圖書館發(fā)展中版權紛爭的真實寫照。

  授權渠道不通暢,主要有兩個原因,首先是數字出版商從作家或出版社那取得授權,必須面對高昂人力、財力以及時間成本。此外,數字出版商自己去找出版社“拿”版權,或跟圖書作者直接簽約,很容易出現重復授權、越權授權、虛假授權、隱瞞授權等現象。因此,建立一個暢通的數字版權授權渠道,從源頭上改善數字出版行業(yè)的運轉模式,是我們在立法之外需要業(yè)內人士思考的另一個問題。

  北京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工作室張平教授介紹,目前我國數字圖書館解決版權問題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國家數字圖書館模式,直接將作品數字化后放入網上圖書館,只是在其版權聲明中要求對收錄作品有異議的作者自己主動與中國數字圖書館有限責任公司聯(lián)系。二是超星模式,即與每一個作者單獨簽約的一對一的版權授權方式。三是書生之家數字圖書館模式,即指在圖書中包含版權聲明,自愿向公眾發(fā)出要約,要約中規(guī)定了公眾如何使用本作品。

  解決數字圖書館版權問題沒有定法,各家可根據圖書館定位選擇并摸索出一種適合自己的運行模式。此外,張平還指出了其他授權模式:各出版商作為版權授權的代理機構維護作者權益;專業(yè)的版權代理公司代理數字作品的版權授權;通過著作集體管理組織獲得版權授權;技術平臺的服務運營商提供代收代付渠道;著作權人發(fā)布開放式許可等等。

  數字圖書館這條路再艱難,中國也必須要走下去。數字圖書館所涉及的不僅僅是出版社和著作人的利益,更包括全世界范圍內巨大的文化資源共享的前景。在未來,中國社會公眾能否充分利用網絡環(huán)境傳播信息和文化,很大程度上要看我們今天如何借谷歌“侵權門”事件實現數字出版產業(yè)的發(fā)展和突圍。 ( 劉萍 劉燕 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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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巴人的原貼:
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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