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采取合法和理性手段積極召回海外文物外,我們也該搞好文物保護工作,這樣才能為國寶的回歸創(chuàng)造良好條件。
2月24日,法國巴黎法院就圓明園獸首拍賣案作出宣判,駁回中方律師團要求禁止拍賣的訴訟請求。這意味著,近期受到國內(nèi)高度關注的圓明園獸首拍賣將如期舉行;同時也表明,采取法律途徑追索獸首銅像的努力已經(jīng)暫告段落。
耐人尋味的是,由數(shù)十名律師組成的文物追索團隊對此結果并不意外,認為這場訴訟的意義比結果更重要,因為它讓民眾知道很多文物流失國外,同時也讓法國人知道,法國有這么一段不光彩的歷史。
律師團的理性態(tài)度值得贊賞,筆者也認為,召回海外文物只能量力而行,不外乎采取這幾種辦法:一是依據(jù)相關國際公約,通過法律途徑索回;二是采取半公益半市場運作方式“贖回”,即以“協(xié)商價”購回文物;三是由民間出資購買并捐贈給國家;四是通過參與市場競拍購回。這些辦法都有過成功案例。
其中,通過法律手段追索文物,無疑是最正當卻也是最艱難的辦法。這主要和文物流出時的情況、文物現(xiàn)狀以及國際公約的約束性和適用性等因素有關。就此事而言,大家都知道獸首銅像是被當年的侵略者公然掠奪走,然而時間久遠,中間又經(jīng)多人之手,所有權發(fā)生多次輾轉變更,因此在法律認定和適用上必然存在相當難度。
顯然,中方律師團也看到了這一點。他們所做的,其實就是“做自己應該做的”,也就是循由法律框架和途徑,窮盡法律所賦予的理性維權手段。當這一條路被證明走不通后,我們?nèi)匀豢梢圆扇∑渌侠硎侄?比如協(xié)商贖回或競拍),繼續(xù)為文物回歸而努力。況且,從法院的駁回理由來看,法律的大門并沒有完全關死——法院駁回理由在于,(請求人)歐洲保護中華藝術聯(lián)合會沒有直接請求權;蛟S,我們還有機會換個“原告”繼續(xù)跟進。
近年來,流失海外的國寶越來越受到關注,背后的主要原因在于公眾文化認同感的提升。這說明召回海外文物的根本目的應在于保護國家文物遺產(chǎn),增進公眾文物保護意識。因此,除了采取合法和理性手段積極召回海外文物外,我們也該搞好文物保護工作,這樣才能為國寶的回歸創(chuàng)造良好條件,讓公眾更加支持海外文物追索行動。
然而,在這個方面不得不說仍存在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就拿圓明園來講,這座歷史遺址的保護問題,近年來可謂爭議不斷。遠的既有轟動一時的“圓明園地膜工程事件”,近的則有圓明園重建之爭。據(jù)悉,圓明園復建工程已經(jīng)進入實際操作階段,然而復建是否意味著另一種破壞,質疑的聲音從未消停過。加在圓明園之上的過度商業(yè)化色彩,一直為人所詬病。
這樣的情形,不免讓人產(chǎn)生疑慮:就算不計代價地追回文物,我們能夠好好地保護這些歷史遺產(chǎn)嗎?再比如說,假如這對獸首得以成功召回,結果卻成了相關管理部門的門票收入來源,今日為召回行動而付出汗水的人們,會不會感到些許失落?雖說這看起來像兩回事,但實際上,能否讓公眾看到相關部門保護文物遺產(chǎn)的決心和行動,正是海外文物召回的一個民意基礎。如果采取各種手段追索文物是必須去做的事情,為保護文物盡其所能同樣值得重視。
(作者魏英杰,媒體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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