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莊藝術家與農(nóng)民的宅基地房系列糾紛終于有了新進展。昨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系列案件中的第一例,做出了終審判決。判決書維持該案7月的一審原判,認定藝術家李玉蘭與宋莊農(nóng)民馬海濤的買賣合同無效,但稱藝術家可以另案主張賠償金。李玉蘭表示近期將上訴。
買賣合同再次被判無效
自去年10月以來,已有13位在宋莊買宅基地房的藝術家成為被告。今年7月10日,宋莊農(nóng)民訴藝術家李玉蘭案,被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買賣合同無效。這也是宋莊系列房產(chǎn)案中第一起做出一審判決的案子。
李玉蘭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于11月12日開庭。由于雙方分歧比較大,李玉蘭表示不同意調(diào)解,當庭并沒有宣判結果。昨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
終審判決書稱,宅基地使用權是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聯(lián)系,非本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馬海濤和李玉蘭所簽的《買賣房協(xié)議書》的買賣標的物不僅是房屋,還包括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因此,原審法院判決買賣合同無效是正確的,上訴人李玉蘭關于合同有效的上訴請求,二中院不予支持。
賠償金額需另案處理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終審判決中指出,由于李玉蘭在原審法院審理期間未就其損失提出明確的反訴主張,在二審程序中,不宜就損失賠償問題一并處理,李玉蘭可就賠償問題另行主張。
不過,在終審判決中,二中院也明確指出,在賠償金問題上要考慮到出賣人馬海濤在出賣時明知其所出賣的房屋及宅基地屬禁止流轉(zhuǎn)范圍,出賣多年又以違法出售房屋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故出賣人應對合同無效承擔主要責任。而對于買受人李玉蘭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應當全面考慮馬海濤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李玉蘭因房屋現(xiàn)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損失兩方面來確定。
藝術家:近期將上訴
對于二中院的終審判決,上訴方李玉蘭告訴記者,自己還是感到有點遺憾,不過終審結果比一審還是要公平一些。“因為終審判決肯定了這么多年來,由于土地地價攀升,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李玉蘭表示,判決中指出的對于賠償金問題,可以重新另案再起訴,“這點可以讓我們主張自己的權利。”
“維權之路,我們還得走,”李玉蘭表示之前一審判決給出的評估價93808元,不符合自己為這個房子所維修的價格,同時也沒有考慮到地價上漲等因素,所以自己將于近期再起訴!拔覀円膊粫䜩y開價,而是希望根據(jù)各種原則對賠償金進行估價,至少也要讓我們能付得起其他房子的首付吧!崩钣裉m指出,由于合同被判無效,自己一家就將被判離開現(xiàn)在居住的地方,無家可歸。
農(nóng)民:賠償金“聽法院的”
被上訴方馬海濤在二審判決時并未到庭,而是由其妻董秀梅代理。終審判決出來后,記者聯(lián)系到馬海濤一家。董秀梅稱對于賠償金問題,“我們會聽法院的,不過到時再看吧!
至于起訴藝術家的原因,馬海濤此前曾表示,自己當年瞞著母親將房子賣了,母親知道后要求拿回宅基地!八灾挥懈嫔戏ㄍ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