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子我們準備在朝陽法院起訴,不去大興法院了。”市民高先生的代理人今天上午對記者說。高先生因發(fā)現一瓶未開封的飲料中有長約3厘米的蟲子,準備向生產該飲料的跨國公司索賠100萬元人民幣。一瓶飲料才2.5元,索賠就達到100萬,可謂是創(chuàng)下國內天價索賠的最大比例了。
飲料里的蟲子“價值連城”
20天前,高先生的索賠金額還只有1萬元,當時他是到大興法院起訴該跨國公司的!拔沂侨ツ6月到酒仙橋那邊的一家超市,花48元錢買了一箱雪碧!备呦壬f,開箱后,他發(fā)現其中一瓶雪碧中有一只長約3厘米的異物,經仔細辨認,異物是一只天目科蟲子。
還沒開封的飲料中就有蟲子,無疑讓人大倒胃口。高先生認為,問題飲料至今沒有打開,能清楚地看到里邊的蟲子,可見是在沒出廠之前就有了,他向大興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生產該飲料的跨國公司雙倍返還貨款5元,賠償精神撫慰金1萬元,并召回有問題的同批飲料。
但是,大興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當雙方辨認完畢,法官開始主持調解時,高先生要求撤訴,并表示要把索賠金額提高到100萬元后再重新起訴。“這次絕對是天上掉餡餅的好事,如果在美國出現此類事,肯定會賠大筆錢,這次不可能簡單幾個錢就把這事了了!备呦壬恍信d沖沖地走出了法庭。
蟲子如何鉆進飲料瓶
高先生手里的飲料是不是真品?跨國公司的工作人員專門拿了一瓶飲料和問題飲料進行對比。該工作人員在反復對比之后說:“這瓶有問題的飲料,從外觀和規(guī)格上看,符合我公司生產的同類產品的外觀和規(guī)格,從感官上看是我公司生產的!
記者與該工作人員進行了交談,當詢問到飲料里為何出現蟲子時,他說,他們公司生產飲料的程序非常嚴格,這次瓶中出現蟲子,不排除在高壓灌注消毒過程中,因蟲子較大而沒有被排出瓶外的可能性。
無獨有偶,去年11月,該跨國公司在沈陽出售的未開封飲料中,被消費者發(fā)現有煙頭。工作人員表示瓶中出現煙頭有兩種可能:“一是飲料瓶清洗不徹底,有可能煙頭在瓶子清洗過程中沒有洗出來,另一種可能是在封蓋前煙頭進入瓶中。”但是,飲料在封蓋后還要進行兩道檢驗,“一個是光檢,如果照射到瓶中異物就會發(fā)出警報;還有一道人工潔檢,就是人眼觀察瓶中是否有異物!毕x子和煙頭能跑到飲料中,無疑是生產質量問題了。
類似賠償僅數千元
高先生索賠百萬,勝算能有多少?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的于德華律師介紹說,如果這個事件發(fā)生在歐美法系國家,消費者得到巨額賠償是可以期待的。而且,歐美法院也判決過包括長期吸煙者成功向煙草生產商索賠上億美元、一位美國老太太因為喝了“肯德基”提供的熱咖啡燙壞嘴皮,而成功索賠60多萬美元等天價索賠案例。
于德華介紹說,從我國目前的立法及司法現狀來看,天價索賠恐難實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消費者對是否造成嚴重后果負有舉證責任,但是,從此案可以看出,舉證是非常困難的。從我國類似案件的判決結果看,賠償的金額非常有限,幾千元的賠償額已經是較高的了。
記者了解到,同是這家跨國公司生產的飲料,也被新疆消費者發(fā)現有異物。2006年12月31日下午,焦某在超市購買兩瓶飲料。準備喝第二瓶時,發(fā)現其中有黑色異物。新疆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法院審理了產品責任糾紛案,法院判決被告退還飲料錢,并賠償5000元。
律師呼吁加大懲罰性賠償
中消協律師團律師邱寶昌認為,廠家生產和銷售食品必須保證衛(wèi)生和安全。消費者發(fā)現飲料中有異物,要求賠償是合理合法的。該跨國公司沒有嚴格遵照衛(wèi)生標準和生產流程,生產出有異物的產品,對消費者的健康是有危害的。雖然這只是個別現象,但也給廠家敲響警鐘,如果飲料瓶中的異物不是蟲子,而是有毒物質,那后果不堪設想。
“不過,這個案子對消費者也提了個醒,要依法理性維權,因為通過訴訟判決的賠償金額不會太高,也就是雙倍賠償加一些誤工費、交通費之類的!鼻駥毑f。
據了解,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委員長會議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于4月20日向社會全文公布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和建議。根據該草案第90條規(guī)定,食品經營者以假充真或者銷售不安全食品,除賠償消費者的損失以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而按照《消法》,消費者只能雙倍索賠。
對這一新條款,邱寶昌提出了建議:“食品的價格有限,一瓶飲料2.5元,10倍也就是25元錢。我建議不要按食品價款的10倍賠償,而是按造成損失的10倍賠償。比如說消費者的誤工費、交通費、醫(yī)療費等損失,全按10倍賠償!
有法學專家認為,在我國的民法理論中,懲罰性賠償一貫受到忽視。關于民事賠償的性質,主流觀點是“補償性為主”,即損害賠償的首要目的是補償原告,而不是懲罰被告。要確保消費者的權益,必須重新對《消法》進行完善,加大懲罰性賠償的力度,使這一制度真正能令生產廠家心有余悸。(記者 楊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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