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航局日前下發(fā)《關于改變國內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手續(xù)費管理方式的通知》,從今年10月1日起,以往3%的機票代理統(tǒng)一收費標準將不再有效,航空公司可以直接與代理公司協商機票代理的傭金比例。
機票代理費是代理企業(yè)為航空公司銷售機票而從航空公司獲得的傭金。按理,這是一種購買服務的市場行為,服費費用應由市場主體雙方協商而定。但是,從1994年起,國家民航總局就制定了統(tǒng)一的傭金政策,各種機票代理都按3%的標準收取傭金,超過3%的部份,被視為不合法。2004年,民航華東管理局更是發(fā)出緊急通知,規(guī)定從當年4月1日起,以任何方式超過3%支付國內機票銷售代理費的行為,一律以商業(yè)賄賂論處。
在溫州,就有幾家代理公司受到了處罰。溫州市中苑航空服務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代理銷售國內航線飛機票,因按超過3%的標準收取代理費,被當地工商局處罰。3家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2006年9月,法院的判決認為3家公司的行為構成了商業(yè)賄賂,支持了工商部門的處罰。
對于這種行政處罰和司法判決,3家代理公司不服,理由是:航空企業(yè)有自主定價權,支付多少傭金完全是自主的經營行為;而支付超3%代理費,符合市場經濟要求。這種理由,得到了社會上不少人的支持。一些專家也認為,機票代理費率標準應由航空企業(yè)和代理商商定。
將超過3%的機票代理費視為商業(yè)賄賂,的確存在著法理上的明顯不妥。賄賂,意味著行賄人要以小的投入獲取大的回報,即常說的“以小恩換大惠”,而對受賄人來說,意味著獲到少的好處而給予他人多的回報。這就意味著,受賄人必須是代理他人辦事,如果說是處理自己的事,不可能獲少而予多。所以,賄賂必然是代理人在受托處理他人事務時,自己獲了好處而犧牲了委托人的利益,也就是說,受托人違背了對委托人的忠實義務。如果沒有忠實義務的存在,就不會存在賄賂的問題。機票代理中,代理傭金是代理公司和航空公司之間商定好的,航空公司支付超過3%的傭金,是航空公司的自愿行為,代理公司獲到超標準的傭金,根本就不存在違背忠實義務的問題,何談接受賄賂呢?
3%的標準,一方面,遭到了業(yè)內普遍的不滿和指責,另一方面,在實際中,這一標準已形同虛設。隨著民航市場化進程加快,各大航空公司之間競爭激烈,航空公司為爭奪客源,競相給予代理企業(yè)遠超3%的傭金,這就是業(yè)內俗稱的“3+X”銷售代理費。據悉,隱性的X傭金提成普遍達到1%-3%,而在北京、上海等地,部分航段的機票代理費甚至達到20%以上。
這是政府過度管制的越位行為產生的不良后果。本來,委托服務的委托費用,屬于市場的事,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又在平等的條件商定而不顯失公平,就應視為有效。航空公司愿意出高價拓展市場,屬于經營策略的范疇。如果傭金過高而付出的成本太大,后果由其自己承擔;如果因此造成票價上漲,必然會造成市場委縮,市場主體自會作出調整;如果說導致市場主體惡性競爭,那么同樣屬于市場行為,只要市場主體是理性的,市場是健全的,這種競爭自會得到調節(jié)。而政府在自己沒必要出手的情況下,硬要來一個管制性規(guī)定,一方面,會約束市場主體,不利于他們的自主決策,另一方面,這樣的規(guī)定必然會得不到執(zhí)行。
這樣的越位,必然造成政府和市場的雙重低效率。一方面,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任意超越規(guī)則代替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必然導致市場功能的紊亂,違背市場主體自由自愿原則,干預市場主體的正常經營。另一方面,導致行政效率低下,由于管了不該管的,導致該管的沒管住,沒管好。這種計劃經濟條件下行政慣性,在很長時間內都會存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政府必須自覺地改變這種行為慣性,必須按市場經濟發(fā)展規(guī)律和政府治理規(guī)律要求,把政府管制經濟活動的范圍縮小到最必要、最合理的范圍內。
所幸的是,隨著政治體制改革的推進,政府職能也在不斷轉變。具體到民航業(yè)來說,相關職能部門也正在轉變觀念,調整思路。比如,2006年,民航總局將機票銷售代理管理的權利下放,由行業(yè)協會來管理。這次,將3%的機票代理費標準取消,無疑有利于一個公平競爭的機票代理市場的建立,更是受到了業(yè)界的歡迎。(謝作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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