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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價不能成首都機場高速收費合理的通行證

2008年03月11日 03:45 來源:新京報 發(fā)表評論

  針對國家審計署日前曝光的首都機場高速等高速“收費不合理”問題,北京市發(fā)改委有關負責人在參加“兩會”時表示,已開始對“問題”高速收費方案進行研究,有望在聽證后調價。(3月10日《新京報》)

  筆者認為,從目前的法律、政策上來考量,繼續(xù)收費是缺乏法律依據的,現(xiàn)在的問題是收費本身“不合理”,降價不能成為收費合理的通行證。

  首先,機場高速收費“雖不合理,但不屬違法違規(guī)”的觀點站不住腳,F(xiàn)代法治社會,處理權力與權利關系的基本信條是,在賦予公民義務時,行政權力無法律明文授權不得行使;如果法律規(guī)定不明或沒有規(guī)定,二者發(fā)生沖突時,解釋和操作應有利于權利一方。在高速貸款還清之后,盡管當時國家法律并沒有關于公路經營權轉讓的明確規(guī)定,但這并不意味著政府就可以任意賦予某個企業(yè)繼續(xù)長期對相對人征收道路通行費,相反,正因為法律沒有規(guī)定,才應在貸款還清之后,作出有利于公民權利和道路通行者的解釋,取消收費。

  其次,“當時國家對公路經營權轉讓的規(guī)定不明確”理由站不住腳。法律原則上不可溯及既往,但這并非是唯一信條,不可逾越而毫無例外可言。在法理上,在涉及公共利益保護,涉及有利于保障公民權益的領域,相反法律是鼓勵溯及既往的,只不過需要給予合法信賴者以補償。比如,《行政許可法》就規(guī)定,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由此可見,“國家對公路經營權轉讓”的規(guī)定盡管在“當時”還不明確,但如今在政府審批收費期限所依據的法規(guī)、政策已發(fā)生重大變化的背景下,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完全有責任和義務撤回已失去存在基礎的收費期限審批,還百姓一個合理而暢快的機場高速,當然,如果確有需要,可以給相關損失方進行合理的補償。

  另外,對于機場高速為何不能停止收費,有關負責人還給出了“完全免費可能會交通擁堵”的理由。盡管這可能是合理的“關切”,但一方面,“交通擁堵”不是公路收費的法定理由和依據,另一方面,如果“擁堵”成為公路收費理由的話,北京的城市主干道上豈不應布滿收費站?

  □行者(北京 博士生)

編輯:邱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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