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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改委:七項“不合理費用”將不得計入水價成本

2006年11月11日 10:08

  中新網11月11日電 據(jù)北京晨報報道,國家發(fā)改委10日公布《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jiān)審辦法(試行)》的征求意見稿,明確規(guī)定了七項“不合理費用”不能計入水價成本。在嚴格控制水價的同時,發(fā)改委還直接約束了供水企業(yè)的“員工最高收入”。

  不得計入定價成本的七類費用包括:經營者非持續(xù)、非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的不合理費用;與城市供水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以及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shù)馁M用;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滯納金、違約金、罰款和公益性捐贈;超標排污繳納的排污費;對外投資等支出;超出管理費范圍卻以“管理費”名義列支的各種費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門上交的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和明顯超出正常需要的固定資產折舊及其他不合理支出。(邢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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