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其中實際上存在著一種明顯的權利和義務的不對等,對于民航方面這種明顯帶有關門立法、部門利益立法嫌疑,過多強調(diào)義務、忽略權利的立法,有關方面確實需要好好審查
近日,媒體兩則關于民航方面的消息,很是讓人有話要說。
10月15日《法制日報》報道說,民航總局日前在其網(wǎng)站上公布了《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管理條例(送審稿)》,全面規(guī)范航空器、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乘客、托運人和航空人員的權利與義務。條例規(guī)定了10種乘客的禁止性行為和貨物托運人的禁止性條款,乘客不聽機組人員指揮,擅自調(diào)換座位或做出影響航空器載重平衡等“危險動作”等,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而10月13日《北京日報》則報道說,針對有關航班延誤補償要出臺強制性規(guī)定的傳聞,民航總局新聞處負責人給予明確答復,航班延誤補償政策的指導性原則目前沒有任何變化,民航總局不會對航空公司實施強制規(guī)定。
雖然表面來看,兩則報道的內(nèi)容明顯不同,但如果結合起來閱讀,就會明顯感覺到:這其中實際上存在著一種明顯的權利和義務的不對等——民航管理方面顯然更多地是在單方面強調(diào)乘客必須承擔的義務,而對于乘客應該享有的一些正當權利,不僅沒有主動予以承認,而且以否認傳言的形式,斷然否認了對乘客受損權利進行合理彌補的政策可能。
在一個強調(diào)權利和義務必須對等的現(xiàn)代法治社會,這種做法委實讓人難以理解。我們知道,在諸多政策制度的制定中,如果注意義務設置過重,不僅意味著義務人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義務,而且意味著義務人必須處于時刻防止自己違法侵權的高度緊張狀態(tài)。因此,只有真正把公平正義貫穿到權利與義務的辯證統(tǒng)一之中去,最大限度地實現(xiàn)目標群體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才能真正促進社會各方利益的均衡,從而保證社會公眾真正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遺憾的是,近年來,一些部門、行業(yè)的制度標準的制定和修訂,總是過多強調(diào)義務,而忽略權利。
就拿民航管理來說,最新修訂、正在送審的《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管理條例》,盡管出臺一些懲罰性規(guī)定不乏現(xiàn)實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同時不難看到的是,這其中不少的規(guī)定,實際上更多地是民航方面在單方面地強調(diào)乘客必須履行的義務,而并沒有對等性地考慮乘客的實際需要和正當權利。比如,擅自調(diào)換座位要遭受處罰的規(guī)定,和民航方面動不動就耽誤航班的情況相比,誰造成的社會損失更大、更需要采取必要應對措施?民航方面為什么要如此積極、主動地限制乘客的各種權利,而斷然否認航班延誤補償政策?這樣的做法,又怎能給人公平、公正之感?又怎能真正讓人心悅誠服地接受和認同?
因此,無論是從促使民航業(yè)更為健康、良性發(fā)展的角度來看,還是從更為有效、全面地維護廣大乘客合理、正當利益的角度來看,對于民航方面這種明顯帶有關門立法、部門利益立法嫌疑,過多強調(diào)義務、忽略權利的立法,有關方面確實需要好好審查。畢竟,對民眾權益缺乏基本和應有尊重的立法,不僅會從根本上侵損民眾的法律信仰,而且也會從根本上給具體的管理工作遺留下不斷發(fā)生各種矛盾和沖突的空間。
(文章來源:中國青年報,作者:江子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