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二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yè)和其他公益事業(yè)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八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guī)定數(shù)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劾U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yè)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第十條 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guī)定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第十一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xù)費。
第十二條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十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shù)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不超過500元的5
2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5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二千元后的余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后的余額。)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shù)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不超過5000元的 5
2超過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超過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超過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超過5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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