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股民殷女士以信息披露不規(guī)范導致投資受損為由將這段時間備受關注的杭蕭鋼構公司及其4名高管告上法庭。雖然起訴標的僅15000余元,但作為本輪牛市以來的第一起證券訴訟案,或許有著不同一般的意義。
鑒于此前上證所對杭蕭鋼構違規(guī)披露信息的公開譴責以及本月中旬中國證監(jiān)會對該公司作出總額110萬元的行政處罰,此案代表律師認為勝訴沒有什么懸念。不過,對于總市值已經達到68.9億的杭蕭鋼構而言,即使敗訴,其損失也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在這個股價輕松即可翻番、暴利機會層出不窮的A股市場,如果缺少法律制度上的改變,杭蕭鋼構以及更多的“同道中人”恐怕依然會進行簡單的“違規(guī)成本核算”,然后繼續(xù)他們“聰明”的游戲——從杭蕭鋼構遭到處罰后仍不斷漲停的事實中,我們多少能夠看清內地股市的某些現狀。
明知一家公司存在問題卻難以令其付出應有的代價,對此我們大概都會感到沮喪。但無論如何,股民訴杭蕭鋼構的這起案例對于推動內地股市的健康發(fā)展還是具有相當積極的作用——事實上,另外還有幾名律師此前也已經通過媒體發(fā)表聯合征集委托代理啟事,著手為更多與殷女士情況相仿的投資者維權。這表明,經過杭蕭鋼構一事,股市的“法治建設”業(yè)已受到越來越強烈的關注和重視。而早在上一個大熊市中,就有高明的“大夫”開出了“集體訴訟權”和“辨方舉證”兩種“藥方”,以期對上市公司的違規(guī)行為起到約束和威懾作用——先說說集體訴訟權。小股民面對上市公司,無論人力財力都是弱者。之所以美國屢屢出現個人投資者將上市公司挑落馬下的案例,就是因為美國的司法體系在律師的推波助瀾下,小股民可以零成本發(fā)起訴訟(律師勝訴才以分成方式收取訴訟費,否則分文不取),任何一名小股民勝訴,所有同樣情況的投資者均可獲得同樣的待遇,雖然單個賠償可能有限,但是所有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均可獲賠,這使上市公司往往面對天文數字的罰款,在“使壞”前自然要三思。
再來看辯方舉證。杭蕭鋼構的高管究竟是無心之失泄露了工程的進度,還是早就將內幕告訴了有心人,目前尚無定論。別說小散戶或者律師,即使掌控巨大行政資源的證監(jiān)會在此問題上仍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但同樣按照美國證券的監(jiān)管法律,一旦出現訴訟,除非上市公司能夠證明無罪,否則就將敗訴。如若將杭蕭鋼構的高管放在這樣的司法規(guī)則下,那恐怕日子就沒有如今那么愜意了。
“藥方”雖早已開出,但因為種種“實際情況”,我們的股市至今未能“服藥”。希望這次股民的一紙訴狀能夠再次激起社會及有關方面對股市法治建設的思考。畢竟,證券市場要想健康發(fā)展,絕對離不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張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