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7月28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組織的申請東星航空重整案聽證會之后,中國航油、鄭州新鄭機場、中航信等民航系統(tǒng)債權人已經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規(guī)定的最后期限之前,于8月7日將相關補充說明材料提交給法院,要求重整東星航空。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會于近期依法作出裁定,我們對于東星航空案能夠依法轉入重整程序充滿信心!敝袊接偷拇砺蓭、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尹正友對記者說,“無論從正確的價值取向還是從破產法的規(guī)定考慮,都應當準許重整東星航空!
據他介紹,根據我國破產法的規(guī)定和相關司法實踐,法院對于當事人依法提起的破產重整申請,需要審查三方面的內容,即申請人是否具有重整申請權、債務人是否具有重整價值以及債務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希望。
關于申請人是否具有重整申請權,破產法第7條第2款明確規(guī)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因此,作為東星航空的最大債權人,中國航油當然有權申請對東星航空進行重整。尹正友表示,申請人是否具有重整申請權與申請人能否控股債務人,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目前的重整申請階段,法院依法需要審查的是中國航油等申請人是否具有重整申請權,而不是也不需要審查中國航油等是否可以控股重整成功后的東星航空。管理人所提的由于中國航油依據民航總局的148號令不能控股東星航空,因而不同意中國航油的重整申請的觀點是完全錯誤的。關于民航總局的第148號令的相關規(guī)定,中國航油在提出重整申請之時,即已經進行了充分論證,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咨詢請教,中國航油等申請人完全可以在不違背第148號令的情形下,成功實現(xiàn)對東星航空的重整復飛。
關于東星航空是否具有重整價值的問題,尹正友說,管理人認為東星航空已經嚴重資不抵債,是一個大窟窿,因而認定東星航空已經沒有重整價值。對此,中國航油等各家重整申請人一致認為管理人的理解是錯誤的。由于東星航空的航空運輸經營權、航線、時刻、飛行員以及長期形成的客戶市場資源,只有通過重整在持續(xù)經營的條件下才能發(fā)揮作用,在破產清算程序中,該部分核心資產因其不能轉讓而無法體現(xiàn)任何價值和作用;同時,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不僅符合國家的現(xiàn)行產業(yè)政策,而且具有良好的市場發(fā)展前景,所以,大家一致認為東星航空具有巨大的重整價值。至于東星航空現(xiàn)在所欠的債務,在進入重整程序后,可以通過協(xié)商談判讓步以及債轉股等方式,大大降低重整后東星航空的債務負擔,使其得以輕裝上陣。
至于說東星航空是否具有重整希望,尹正友表示,關鍵看東星航空重整復飛所必需的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注資在內的各項資源,在下一步進入重整程序后是否有可能到位。雖然破產法并未規(guī)定申請重整時需要提交重整方案,但是為了充分說明東星航空具有重整的希望,中國航油等重整申請人還是根據法院提供的有關東星航空的部分資料,制作并提交了詳細的重整方案,目的就是要充分說明東星航空具有重整希望,之后還多次針對重整方案向法院提交了相關補充說明。為了進一步表明重整東星航空的認真態(tài)度和堅定決心,中國航油還向武漢方面提交了由中國石油集團、中國石化集團和中國航油集團共同加蓋公章的懇請函,懇請武漢方面能夠準許重整東星航空。(記者方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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