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星航空破產案(詳見本報6月25日10版《東星航空破產還是重整》)又有新進展。因不服武漢中級人民法院對重整申請的駁回裁定,東星航空最大債權人中航油近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東星航空第三大股東東星國旅則向武漢中級人民法院提交重整申請。
7月4日,在北京舉行的破產法研討會上,記者采訪了多位權威破產法專家,他們均認為依照企業(yè)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應給予東星航空重整機會。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會長王保樹認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部分債權人提出的破產清算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其他債權人有權提起重整申請。其依據(jù)是企業(yè)破產法第二條、第七條。王保樹說,破產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是,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guī)定清理債務,也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而第七條的規(guī)定是,在發(fā)生前述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助理、破產法起草工作組成員王衛(wèi)國認為,依照破產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根據(jù)這項法律規(guī)定,無論是作為最大債權人的中航油,還是作為第三大股東的東星國旅,均有權提出重整申請。
中國政法大學民法研究所所長、破產法起草工作組成員李永軍則分析說,債權人直接申請重整屬于初始申請重整,在破產案件受理后申請重整則屬于后續(xù)申請重整。對于后續(xù)申請重整,只要申請人的申請符合破產法第二條的實體規(guī)定以及第八條關于形式方面的要求,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那么,在債權人無法詳細了解債務人具體財務狀況的情況下,對于債權人重整申請中的“重整方案”內容應達到何種詳盡程度和標準,才能符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條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破產法起草工作組成員王欣新表示,破產法并沒有要求債權人申請重整時就需要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或重整方案,而是依據(jù)破產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就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
王欣新說,我國企業(yè)破產法援引破產重整、和解,也是其他各國的普遍做法,在美國叫做破產保護。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12日下發(fā)《關于正確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要求,在當前金融危機的背景下,法院應重視重整和解程序,充分發(fā)揮破產重整與和解程序挽救危困企業(yè)。(記者 周芬棉)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