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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籍男子羅某委托中國男子吳某代為買車,吳某卻將該車據(jù)為己有。羅某于是訴至法院要車并索賠損失。近日,順義法院判決吳某將車過戶返還給羅某,并賠償車輛損失兩萬元。
2005年,羅某準備買車,但因自己是外籍人,在未取得居留證的情況下,所購車輛不能以本人名義登記上牌照,于是他委托與自己相識的吳某辦理買車事宜,并以吳某名義購買汽車。
2005年10月和11月,羅某兩次從自己在香港匯豐銀行的賬戶上將4.8萬多美元匯到了在北京市亞運村汽車交易市場賣車的高某的賬戶上,購買了一輛價格為34.6萬元的別克旅行車,并交納了車輛購置稅等。同年11月15日,該車以吳某的名義辦理了注冊登記。
羅某說,去年5月,他具備了在北京登記為車主的條件后,要求吳某將別克車過戶回他名下,但吳某拒不同意,并強行將別克車從他住所處開走,拒不返還。羅某于是提起訴訟。
開庭時,吳某辯稱,因為沒有任何書面委托手續(xù),所以羅某提出的以他名義買車的事實不存在,羅某只是經(jīng)常租用他的車。
法院認為,從查明的事實可以看出,購車款全部由羅某支付,吳某并不能提供實際支付貨款情況。因此,可以認定,吳某是受羅某委托替羅某購買了車輛。吳某在未支付車輛對價款的情形下,仍堅持自己取得車輛所有權(quán),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據(jù)此,作出上述判決。(裴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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