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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隱瞞精神病史 無法正常工作法院準予離婚

2002年12月10日 15:08

  中新網12月10日電 男方婚前隱瞞精神病史,女方婚后發(fā)現(xiàn)實情后憤然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據(jù)齊魯晚報報道,近日,山東濰坊市奎文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離婚案件。

  當事人朱某與一女子于1998年經人介紹相識,并于同年12月25日登記結婚。婚前雙方因接觸時間短暫,相互缺乏了解,加之朱某有意隱瞞其精神病史,女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其草草結婚。

  但婚后不久,朱某病情便多次發(fā)作并住院治療,雙方分居達兩年半之久,嚴重影響了正常的家庭生活。女方曾多次提出離婚,但屢次遭到拒絕。于是一紙訴狀遞到法院,憤然要求與朱某離婚并分割財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朱某確系患有精神分裂癥,無法正常工作及生活,也無法維持正常的夫妻關系,判決原被告離婚并分割共同財產。(姜浩、劉炳文)


 
編輯:李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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