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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間諜器材”之嫌 國安部門質(zhì)疑可拍照手機

2002年10月31日 14:56

  中新網(wǎng)10月31日電 據(jù)海峽都市報報道:可拍照手機在福州可謂賣得紅火,一日之內(nèi)就已脫銷。但昨日該報記者采訪福州市國家安全局的相關(guān)部門時,他們依據(jù)《國家安全法》對該類手機在中國生產(chǎn)、銷售和使用的合法性提出質(zhì)疑。

  據(jù)福州市國家安全局有關(guān)部門負責人介紹,本報推出的可拍照手機的系列報道,引起了他們的強烈關(guān)注,也專門就此做過討論。他們認為,這類手機投入市場的合法性與否,在于這類手機是否確認為“專用間諜器材”。根據(jù)《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

  而《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對“專用間諜器材”是這樣解釋的:即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由于目前市面上的可拍照手機的微型鏡頭藏在手機背部,推開鍵盤部分鏡頭才會外露。鏡頭如此隱蔽,可以肯定有竊照的可能。別有用心者或從事竊取情報的人員,大可以在所要竊照的目標和人物前,佯裝打電話,輕而易舉地拍下一些機密東西或個人隱私,因為可拍照手機畢竟還是以手機的面目出現(xiàn),它很容易給人一種錯覺,讓人放松警惕。

  因此,福州市國家安全局的有關(guān)負責人認為,這種可拍照手機的拍照功能隱藏在手機內(nèi),可以用于竊照,比較上述法律條文,似乎難以規(guī)避《國家安全法》規(guī)定的“專用間諜器材”之嫌。這里提到的“專用間諜器材”是法定的專有名詞,有其特定的內(nèi)涵,并不一定指專門供應(yīng)間諜使用的器材。這次采訪記者還獲悉,法律規(guī)定“專用間諜器材”的確認權(quán)屬國家安全部。(陳敏)


 
編輯:張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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