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0日電 人民日報今天發(fā)表署名張黎洲的思想評論文章《落實群眾的知情權》,文章強調指出,在備受關注的干部人事工作中擴大群眾的知情權,把充分發(fā)揚民主與貫徹黨的群眾路線作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著力點。實踐證明,落實群眾的知情權是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的重要一環(huán)。
文章中說,為什么要把落實群眾的知情權作為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的重要一環(huán)呢?這關系到能否真正知人、識人、選好人、用好人的問題。我們黨選拔任用干部的標準,總的說是“德才兼?zhèn)洹彼膫字。為了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特別要注重選拔任用政治清醒、信念堅定,善于學習、與時俱進,求真務實、不圖虛名,堅持原則、弘揚正氣的人。哪些人真正符合要求,可以委以重任?關鍵在于深入的考察和準確的識別。很顯然,由少數(shù)人選人,在少數(shù)人中選人,是難以保證做到這一點的。確保把人看準看真,防止考察失實失真,可靠的辦法就是充分發(fā)揚民主,走群眾路線。
文章指出,干部都是工作、生活在群眾之中的。對選拔對象和擬任人選,群眾更有發(fā)言權和評判權。干部孰優(yōu)孰劣,誰強誰弱,德才的真實狀況如何,“挑擔”的實際能力多大,以至于某些干部的政績有沒有“摻水”?耀眼的光環(huán)下有沒有陰影?八小時內外是不是都能嚴以律己?在名、利、權、色的考驗下表現(xiàn)怎樣?等等,都可以從群眾中獲得參考意見和具體佐證。群眾具有知情權,考察和識別工作就可以做到更真實、全面,某些不正之風就可以得到遏制,選好人、用好人的要求也就可以更好地實現(xiàn)。
文章還談到,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除了落實群眾的知情權,還要落實群眾的參與權、選擇權和監(jiān)督權。但是,在“四權”之中,知情權是前提。參與權,指的是對選拔任用干部工作過程的參與,包括參與推薦、醞釀、考察、測評。選擇權,指的是對推薦和擬任人選的選擇,主要著眼于選賢任能,好中選優(yōu)。監(jiān)督權,主要是對組織人事部門政策掌握和工作運作的監(jiān)督,以保證選拔任用干部工作的原則性和公正性。
文章最后強調,總之,不知情,就無法參與;不知情,就無從選擇;不知情,就難以監(jiān)督。知情權不落實,參與權、選擇權、監(jiān)督權都必將落空。從這個角度看,知情權作為群眾理應具有的權利,絕不是可有可無的,而需要扎扎實實地加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