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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著名大律師:“法輪功”告媒體誹謗案贏不了

2002年06月07日 09:39

  中新社紐約六月六日電 試圖以狀告媒體“誹謗”博取知名度和支持率的“法輪功”癡迷者,今天并未如愿。

  在紐約皇后區(qū)最高法院,“法輪功之友”訴《僑報》、《星島日報》誹謗案今天上午開庭。主審法官駁回了原告提出的“禁止媒體繼續(xù)誹謗法輪功”的要求。美國著名大律師佛羅伊德·阿勃拉姆斯(Floyd Abrams)認為,“法輪功”一方敗訴可能性極大。

  今天比原定的開庭時間推遲了八十分鐘。原告和被告當事人均未到庭,全由律師代理。

  六十六歲的阿勃拉姆斯代表《僑報》一方出庭辯護。辯護詞中,這位已在涉及美國新聞法和憲法問題的領域內工作了四十年的資深大律師說,自己參與過廣為人知的“《紐約時報》五角大樓文件”案,也曾多次就新聞法和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有關內容,在聯邦最高法院上出庭辯護。他對紐約州法律和憲法第一修正案中有關保護媒體出版權益的任何內容都了如指掌。他可以毫不猶豫地說,任何企圖損害《僑報》出版權益的判決,都沒有法律依據。

  一九七一年,《紐約時報》通過非官方渠道,獲取了越戰(zhàn)時期的機密文件。聯邦政府遂向法院申請禁令,不讓報社發(fā)表這些文件。官司打到聯邦最高法院,最后裁決結果是政府敗訴,報社可以享有發(fā)表“五角大樓文件”的權利。這件官司在美國新聞史和司法史上極負盛名,并為其他有關損害媒體出版權益的案件審判提供了指南。

  “法輪功”自稱是一種“精神運動”,應受到憲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條款的保護。阿勃拉姆斯指出,在美國,對某種宗教性活動和信仰進行批評,甚至十分尖銳的批評,是完全允許和受到憲法保護的。企圖以“宗教自由”為由禁止他人批評,是違憲行為。原告自稱“法輪功之友”,這是一個極不確定的群體。既然被誹謗者是誰都不清楚,所謂媒體誹謗的指控當然不成立。

  原告律師希爾頓·勒福樂從今年初就開始參與此案。在大約三十分鐘的審理中,他試圖說服主審法官哈特作出裁決,禁止任何媒體刊登不利于“法輪功”的文章。法官以證據不足,當庭拒絕了原告的要求;并責令其于七月八日前,提供更多證據。

  《星島日報》聘請了兩名律師,其中一個為華裔。他們對今天的庭辯結果感到滿意。

  走出法庭后,阿勃拉姆斯承認,“法輪功之友”們挑起的這樁官司雖然不是什么大案,但因為它可能對美國新聞出版業(yè)的發(fā)展產生極深遠的影響,所以承接下來。他對媒體一方獲勝深表樂觀。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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